我在淄博高新区宝山路中段有一套带院子的办公楼,此前对外租赁一直正常。2016年4月底,我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负责人郑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办公楼一层租给郑某,租赁期为3年,每年的5月31日为一年的租赁期限,房租须每年一交,押金2万元。当时我和郑某共同起草了租赁合同后,郑某以需将合同拿回潍坊诸城总公司盖章为由,没有立刻交费。
郑某带着员工搬进办公楼后,费用仍然拖延。租房半年后,我将院子大门上锁,禁止对方入内办公。郑某这才交清了第一年的房租。当我追要2万元押金时,郑某说宽限几日,就一直拖延。
今年5月18日,我去催交第二年的租赁费,结果发现对方已经人去楼空,留下一些垃圾和丢弃的办公用品,办公楼内的部分装饰也被破坏。
郑某带着员工悄悄搬走,欠下了8000余元电费未交。对此,供电部门为我提供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在上述房内办公期间的用电明细单:从2017年1月3日起至5月18日,共欠电费82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