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山东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下属子公司财务总监,本人经过面试、笔试,与水务公司总经理会谈,通过考核,3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给本人发送入职确认函,要求于4月5日到公司报到,由邮件为证,并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通过微信办理)。3月29日水务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在北京开会,报到日期更改为4月15日左右,后本人再确认报到日期时,工作人员告知,需再等待。后再联系时,工作人员电话不接。5月16日微信通知本人不被录取。本人在得到入职确认函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本人和家庭带来了精神和经济损失,导致本人现在家庭不和睦,失业在家。5月份去济南水务公司交谈,并未说明任何缘由不予入职。原本水务公司领导答复是入职滨州水务,现滨州水务已有人入职,特向水利厅领导实名反映,说明发送确认函后不予入职原因,给本人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请求入职工作。国有企业如此不负责任,信誉何在?给受害人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向谁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