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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2695 提问时间:2017-07-11 08:33:39

安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涉嫌违规开户

投诉内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中国银监会:

 在此我恳请中国银监会各位领导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我排忧解难,替我作主。事情经过: 我被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河商品)诱骗炒现货,对方欺骗我说资金是平安银行第三方存管,绝对安全,作为一个A股上市银行,我信了。但钱给黄河商品诈骗走,至今无法追回。(但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以及网点打印的资金流水帐户上显示该款直接转入黄河商品的帐户上了。) 在我的资金流水单上面显示:通过银证转账,我的资金转入了黄河商品平台账户中。 平安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涉嫌串通黄河商品诱骗客户,明明资金进入了平台的帐号,根本没有三方存管的意思。让被欺骗者认为资金是银行第三方存管。

投诉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没有严格履行对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及没有对客户进行双重认证,是导致我这次被平台蒙骗,遭受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

附:银监发(2014)10号对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二、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决策要求应与其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三、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投诉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岛漳州路支行剥夺我作为银行客户享有资金去向的知情权!作为银行的客户理应拥有自已资金流向的知情权,而作为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有何权利剥夺我的知情权? 平安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是不是把我的盗走了?(因为本人没有签字纸质协议书同合同之类的文书,如果不是平安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把我的盗走了,那就是平安银行违规直接把钱打到了平台帐号,并替平台掩盖犯罪事实和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让受害人到处投诉均因证据不足而无功而返。

投诉三: 平安银行有什么权利私自给我开通银商通业务?我本人一没到柜台办理,二没去过平台所在地,怎么就突然开通了此项业务,悄悄的把我钱转到了骗子账号?是不是跟平台合伙欺骗?合伙骗走我的血汗钱!银行是怎么监管的?怎么审批的?怎么放任的?

投诉四: 平安银行总行串通黄河商品,把我的资金直接划转到平台业务帐户上,根本没有严格执行第三方存管的监管工作,也拒不执行六部委清理整顿要求,是导致我财产受到损失的重要原因。

附: 1、黄河商品根本没有国务院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证监发(2013)74号文件中六部委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法交易活动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诉求:

 1、责令平安银行必须退还本人划转给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金额。

 2、责成平安银行青岛漳州路支行给我出示为何私自开通银证通业务,并说明自己所负的责任。 否则,我将向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检察机关投诉因银行业监管失职、银行业不作为而造成的祸国殃民的事实。

证据一:银行流水截图

 

 

证据二:操作平台软件出入金截图

 

 

证据三:证监会、人民银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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