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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66 提问时间:2017-07-18 07:34:56

实名举报违法违规企业,为什么两年多了没有查清原因?举报诸城市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投诉诸城市监管人员。证据如下:监管人员说:至今没有发现销售迹象,也没有销售记录,不成认有销售行为。老苑说:我购买了她两台治疗仪都标有“世界首创”,有违法企业法人签字的购买合同为证。违法企业的服务员2017年5月18号说:监管人员给俺老板通风报信,和老板一条心了,监管人员说:你举报到那里也是他们去检查,你在俺诸城监管人员手里创的太臭了举报没有用啊,证人(史某,宋某,苑某)。该企业法人,微信号(红梅)于2017年7月7号20点40分,在微信朋友圈内发送误导虚假信息广告一百多条,使用了《广告法》禁用词语、文章、图片、照片,视频。使用了:盖世无双,神威、全球、克星奇迹、独有、神奇、华佗再世、妙手回春、国际、最、全科医生、奇迹、快速、高效性、排除毒素、持久、必备、太神奇、真好!更好!特别好,世界首创,CCTV等等。
梅磊教授是航天医学研究学院的教授,中国航天医学专家,被誉为“国宝级人物”,对振则通声波治疗仪也是高度认可,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用名人代言也是违反《广告法》。 同时,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法人,在2012年12月15号卖给老苑两台标有“世界首创”的声波治疗仪,有当时的购买合同为证据。监管人员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追溯期现两年老苑购买声波治疗仪超过追诉期现,对违法企业不再继续处罚。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二十九条【追责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是2013年5月30号注册。该企业法人2017年7月7号还发布了标有“世界首创”治疗仪照片。证明违法行为还在继续,老苑的追诉期是从2017年7月7号开始计算,没有超过追诉期现应该依法处罚,请监管人员给书面文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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