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5443 提问时间:2017-07-25 16:59:51

  我是东营胜利发电厂职工孙振利,我父亲在桓台县乌南村老家有老房子,有国家批的宅基地,,在没有经过我父亲许可下,孙德贵与我家宅基地东邻更换宅基地,然后拆掉我家院墙,合成一个院,在我家宅基地上盖上院墙大门,并且不准我们回家居住,不准我们办房产证。在2015年9月1日法院判决给我们以后,12号我家老房在有人居住的情况下,房顶突然坍塌,我们要求对方拆除在我家宅基地的房屋院墙并修缮我家老屋,在《2017》鲁03民终1233号判决案子中,淄博中级法院审判长李兴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竟然判决对方这样行为是合理的。难道现在法官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裁判,不看事实。它的枉法裁判,给我们家带来了精神上物质上的各种损害。我们现在只能要求重审,直到抗诉,上方。一定让事实昭白天下。还给我们一个干净的天空。我相信法律总是公正的。不会让一些害群之马沾污了整个法院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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