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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923 提问时间:2017-07-30 17:16:10

  青岛新红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红星公司)大约于2015年初经中国公民胡晓琳介绍开始与由持有印度护照k3748710的名字为Ahmed Mohamed Abdul Gaffar Anas(曾用名Hafis,以下简称海菲斯)实际控制的Green Globe Foodstuff Trading LLC(下称绿色环球公司)在迪拜存在着大姜和土豆业务往来。海菲斯在与新红星公司刚开始的几笔业务付款正常,在获取了信任后签发的支票因余额不足、签名不符等原因被银行拒付。因此新红星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迪拜警察总局拉希迪亚警局报案,拉希迪亚警局根据当地法律对绿色环球公司的登记负责人孟加拉人穆罕默德立案进行通缉、追捕。
  新红星公司了解到2016年1月初海菲斯和胡晓琳来中国与平度市的相关乡镇政府谈判业务后,于1月21日向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局对海菲斯做过询问笔录,他承认给新红星公司的吕海峰开具的23张支票合计2,053,204迪拉姆无法兑付现金,迪拜商业银行于7月13日出具了因海菲斯的上述支票中的7张因余额不足及签名不符无法兑现的证明,但当时他编造的理由是银行工作人员需电话和他确认才能兑付现金。当时平度市公安局只做了询问笔录,未对海菲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016年6月初,新红星公司了解到海菲斯和胡晓琳再次来到平度,于是再次向该局报案,该局于6月24日出具了受案回执。后该局称需要新红星公司向迪拜取证来证明涉嫌犯罪,新红星公司派吕海峰到迪拜警局、银行等单位取证,迪拜警察总局拉希迪亚警局于7月11日出具了因海菲斯的上述7张支票因余额不足及签名不符而进行通缉并立案的证明,迪拜商业银行应吕海峰的要求于7月13日出具了因海菲斯的上述7张支票因余额不足及签名不符无法兑现的证明,并依法对上述两套证据进行了公证认证程序。7月21日,该局出具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后拖延到8月4日才以票据诈骗为理由立案。该局虽立案,但未及时采取边控等有效措施,导致海菲斯和胡晓琳在立案7日后潜逃出境。(同样的两份证据为什么要在送走海菲斯和胡晓琳离开青岛后,次日才给予立案,致使我们受害人非常不解?)
  平度市公安局在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对海菲斯做过了询问笔录,他承认了开具给吕海峰的支票无法兑现;6月24日新红星公司再次报案,该局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直到新红星公司到迪拜再次取证并经中国领事认证确认了海菲斯的上述7张支票因余额不足及签名不符无法兑现的全套相关证明后并于7月21日交至该局,但该局拖延至8月4日才立案。在报案人提交上述确凿证据并且该局已对海菲斯做过询问笔录确认相应事实的情况下,立案后居然不及时采取边控措施,给新红星公司,平度市的青岛万和鑫农产有限公司和个体农户高风江造成了人民币1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几位供货商共累计达2160多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平度公安这样做都存在那些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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