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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648 提问时间:2017-07-31 14:51:48

我叫韩华,是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3月,莱芜吕利华等人多次到本公司洽谈煤炭供应合同。当时合同约定: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将洗精煤送到临沂市罗庄区大生源焦化厂,吕利华承诺先付70%的煤炭款,货送到后再付30%。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刚开始吕利华还及时支付货款,可后来就慢慢的拖延支付货款,截止到2011年12月,韩华多次前往临沂收货地,已人去楼空,煤炭也被转移变现,吕利华等人不知去向,最终韩华还是选择到济宁市公安局报案,经统计总被诈骗煤款6673368.06元。

2012年3月15日,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立字(2012)00008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吕利华、李淑光等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期,济宁市微山县公安局也接到微山盛鑫公司被莱芜吕利华等人诈骗240万元煤款的报案,因两案系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济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公安网警综合网络平台将韩华公司的案件移送到微山县公安局合并侦查。

公司案件合并近3年,微山公安局未给出任何进展答复,不知是何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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