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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041 提问时间:2017-08-02 13:01:24

2017年7月27日,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在其官网( http://www.lcszsb.cn/)发布了一则公告,聊城市房屋征收办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中有明显违反上位法的地方,希望领导可以重视,予以修改完善。

公告中,第三条、(二)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

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网站刊登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http://www.sdjs.gov.cn/art/2014/12/1/art_34_43981.html)中明确写道: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综上所述,聊城市制定的70%标准明显过低;即便制定最低90%的标准,在实际补偿过程中,也要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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