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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0561 提问时间:2017-08-08 06:11:41

  2017年7月19日,本人接到临清市京剧团家属楼邻居打来的电话,被告知临清市京剧团家属楼将要面临拆迁,当晚我就赶了过去,看到街道主任正在统计房主和电话,我便进行了登记,随后两天内,便收到了临清市临东片区房屋征迁指挥部的《元仓街、南门里街房屋征收与补偿手册》,

  本次房屋征收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市政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中等城市建设,本人全力配合临清市临东片区房屋征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工作,积极按照《征收日程安排》进行房屋家具日用品的搬离、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的丈量评估,并于7月30日在指挥部领取了《补偿明细表》,拿到《补偿明细表》之后,我仔细看了一遍,发现补偿明细表有问题;本人附属设施中的“车库按地下室标准赔付”的赔偿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疑问:
  1、 名称有错,应为“地上车库”,而不是“地下室”括号“车库”,为什么那么明显的“地上与地下”工作人员分不清楚?为什么“储藏室和车库”工作人员分不清楚?

  2、 拆的我的地上车库,为什么按照地下室进行补偿?我不是漫天要价,借着拆迁无事生非,我只是提出合理的、正常的赔偿条件而已--------“拆车库,补偿车库”!

  本人之所以提出上面两点疑问,是因为我在购买时的确是按照车库购买的,本有有购房协议为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如下;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如下: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目前,本人已经严格遵照《征收工作日程安排》进行了房屋腾空、协助工作人员丈量房屋面积、领取了补偿明细表、领取了“盼签”证等一系列工作步骤,并与2017年8月1日按照两轮抽签领取了签订协议顺序号699。
  依据以上所有,我提出“拆车库,赔偿车库”的合理要求,如不能与指挥部达成一致,将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执行!并会逐级上访,达到我的合理的、正常的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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