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9850 提问时间:2017-08-12 22:30:26

济南市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槐荫区人民政府违反宪法强拆民宅,导致我无家可归。

  我有一处20平米的住房,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丁字山东路28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给我刚刚20天,在我还没有交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未满,在我不在家的时候,槐荫区人民政府在2017 年8月9号左右,违法强拆了我的房子。

  我唯一的一套20平米的住房被违法拆除,由于我没有其他房产,我下班后无家可归。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拆我的住宅,天理何在?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我的住宅,不给我回迁安置房,公平何在?

  弱小百姓的房屋居住权被剥夺,我无家可归,谁来为我主持公道?请大家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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