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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07 提问时间:2017-08-13 07:51:02

我叫孟贤伟,现为潍坊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很遗憾,作为一名警察,我也被迫在网络发贴维护自己的名誉。同时也在此向各位网友请教一下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何妙着。谢谢!   首先将事情的基本经过陈述如下:   2015年4月28日,我与吴某因一经济纠纷案件与对方当事人周某、刘某达成协议,商定当天到奎文区法院执行局,就该案(奎文区法院(2014)奎执字第00500号)找执行法警韩冰说明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用一套房子一辆车抵清欠款,所有费用由周某承担,想打个书面协议。执行法警韩冰说:你们办吧,办完再来打协议。于是我们当天下午就办理完毕所有的过户手续,第二天,原告周某就写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现存档在执行局韩冰处)送到了执行法警韩冰处,协议内容声明已经抵清所有欠款。   5月17日,吴某去办理结案手续,执行法警韩冰说你们要先缴清诉讼费和执行费,才能结案。吴某说这些费用当时我们商订的是由对方缴的,当时你说让我们先过户完再来打调解协议,现在过户完毕,你却又说应该先签协议再办过户手续,导致原告不承认执行费的事了,现在让我们拿这个钱,我们不服,你得负责。韩冰当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感到不满,随后说:你这是威胁我,你威胁我我就拘留你!当事人吴某担心被拘留随即离开了奎文区法院。   2015年5月23日,我在青海出差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突然发现,飞机票和卧铺车票都不能买了!经多方查找原因,才知是被奎文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公布到互联网任人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我与吴某的个人信息已于2015年5月19日被列入最高法的失信人查询系统,并滚动播报,2015年5月25日,当事人吴某到奎文区法院执行局找到韩冰问这个“黑名单”是怎么回事?韩冰回答说:不知道,你问问领导吧。虽然不知道是谁录入失信人名单,但此案是奎文区法院办理,奎文法院要对此案负责。   直到目前我们的信息仍然被录入在失信人查询网站。   我们再看看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被执行人是怎么规定的?   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从这条规定看奎文区法院对此事在没有做出《决定书》的情况下将我们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犯下的第一个错误。   《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事情发生后,当时我在外出差,吴某到法院去咨询办案民警韩冰,却得到不知道的回答。事后吴某又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但去了后中级人民法院的接访人员楼也没有下来,用电话训斥了一通了事。我通过网上接访平台给潍坊市中级人法院留言,至今没有得到答复。我到奎文法院执行局找韩冰,他仍然是推诿扯皮,不承认自己所为,推给别的执行厅,得不到任何人、任何机构的答复,看不到诚意。   该《规定》第六条: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我作为一名警察,因此事影响到工作,但单位和个人并没有收到奎文区法院送达的有关通报、通知。作为一名警察,我在单位因被列为“黑名单”一事,出差不能和同事一起同行,有的任务时间急迫,同事坐飞机,我坐火车,耽误了时间,影响了工作,在同事眼里得不到信任,因为所有人都相信法院不会有错,我被“黑”了只能是我的错!背了黑锅我还无处说理。   经查询最高法失信人查询网站的立案时间,我们是在2015年5月19日被立案并将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站上的。而事先在4月28日,双方到奎文区法院执行法警处进行了口头声明并要求法院写协议,因工作人员失职遭到拒绝。4月29日双方已经完成了债务偿还的所有程序,已经将房产和车辆过户给了原告,并由原告写出了“和解协议”送到奎文区法院执行局。5月17日,吴去办理结案手续,被告知需要缴执行费,并被韩冰恐吓拘留。5月19日,在奎文区法院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当事人的声誉、不履行法律规定违反办案程序,将我们的个人信息录入失信人“黑名单”。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5年6月初,我所在的公安分局曾成功侦破一起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串联闹访的案件,而侦办此案的正是我工作所在的大队,当时该节目在中央一套节目滚动播放的时候,恰逢我在青海帮助工作,当天正好与云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在观看,当时我自豪的将案件介绍给副局长看,显示我潍坊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公正,批评当时上访人员的不理智,而谁曾想过了没几天,我在工作中才发现自己被列入了“黑名单”!在后来的日子里,我长时间情绪低落,感叹丢脸丢到了全国!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公布,该系统具有公开性和公共性,足以降低任何人的社会评价,这一点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和我有工作关系的公检法系统的同事和朋友,在了解此事后,也纷纷表示不解和遗憾。我作为一个人民警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从业人员,一直以来,在工作中秉公执法,屡获好评,在该纠纷案中坚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与对方的债务诉讼案件,并在诉讼、执行各个阶段尊重法院判决,保持与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奎文法院在明知案件当事人和解后,仍然违反规定将我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既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也给我一直以来坚信法律、坚持法律从业的内心,造成了无尽的质疑和深深的伤害。   因被列入“黑名单”,我不能办理出差公务卡、银行信用卡,出差出行不能乘坐有关车票机票、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对我们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此案两年多来,我们向奎文法院、潍坊市中级法院反映,仍未得到答复,没有引起任何的关注,反馈。   2017年5月,我再次来到奎文法院执行厅,找到韩冰,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不知道,找领导去吧。一副满不在乎,若无其事,让人寒心。   在这个小人当道的社会,我虽被列入“黑名单”,但我的内心仍然对党充满希望,对法律充满信心,做为一个党员,一名人民警察!我仍然相信法律,仍然相信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不管是谁违法,最终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此我要求有关部门对奎文区法院的执法错误立即纠正,并向当事人书面答复事情真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名誉损失、依法处理此案。   我是警察,不是老赖!   邮箱:mxwone@sina.com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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