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628 提问时间:2017-08-15 13:39:43

一、2013年11月15日上午,本人改造夼村民,找乳山口镇计生办主任本村书记孙京志,孙京志兼任改造夼村和刁家港村书记理论100多颗白菜被破坏赔偿问题。农村治安属于村委会和书记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我和孙京志发生口角,孙京志打了我两个耳光,被人拉开,又在办公楼走廊把本人打晕,本人报警110和120救助!

二、乳山市乳山口边防派出所110民警出境,没有给本人,案件受理告知书和案件处理决定书。

三、2015年3月2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打人的乳山市乳山口镇副镇长孙京志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赔偿本人的医疗费,本人的左脸还肿,左耳被打的至今耳聋!

四、2017年8月15日,本人到乳山市乳山口派出所递交法院判决书。乳山市乳山口边防派出所人员态度恶劣,不接受判决书。拒绝依据《治安处罚法》履行110民警对于治安案件应当给予受理通知和处理决定的法定义务!

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条例》,书记必须经过选举产生,乳山口镇党委政府剥夺了村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公务员副镇长孙京志,在乳山口镇任计生办主任兼任刁家港村书记和改造夼村书记。违反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孙京志2013~2015年获得三份报酬,违反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综上所述:孙京志殴打本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书,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违反刑法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孙京志违反《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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