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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876 提问时间:2017-08-21 15:19:24

中韩街道枯桃社区(以下简称枯桃社区)为追求非法利益,村两委假托“社区整村改造”名义,勾结不法商人雇佣社会闲杂人员、采取恐吓、威逼利诱、甚至动用挖掘机破坏租赁场所,逼迫作为承租人的受害人交还租赁物,未达到目的,继续采用非法方式恐吓、打砸等方式逼受害人就范,拟擅自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严重损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乱纪,村霸行为明显,希望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予以查实并严厉惩处:



  一、枯桃社区村两委与张志清为达到强迫承租人交出租赁场所的非法目的,雇佣社会闲杂人员、挖掘破坏租赁场所,并威胁、恐吓、打砸。我认为张志清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到我承租地点闹事的行为,明显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恶行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十点三十分左右,张志清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十余名来我店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让我放弃枯桃花卉交易市场的承包权否则就要弄死我和家人;(附视频)



  2、2016年12月2日中午起枯桃花卉交易中心主要进出路段被张志清安排社会闲杂人员带重型机械强行挖断。我报警了并告知村两委,村两委说他管不了让我们上访;



  3、2016年12月4日早上我在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张志清第二次安排机械及社会闲杂人员近二三十人再一次将进出枯桃花卉交易中心强行挖断,我们又报警,并再次告知村两委,村两委还是说管不了。2016年12月5日晚11点左右张志清第三次安排大型挖掘机及社会闲杂人员近60人,现场负责人扬言“谁上前就弄死谁!”。 



  4、2016年12月6日早上我们把夜间发生的事情反应给村两委,他们答复我们正在落实情况。



  5、2016年12月6日晚七点三十到八点三十之间张志清第四次安排大型挖掘机及社会人员十余名,将枯桃花卉交易中心南广场大理石地面全部损坏面目全非。

  7、2017年6月22日十点左右张志清组织社会闲杂人员7人来我场地内恐吓威胁阻止场地施工,强行把我方挖掘机上锁,我方报警,派出所回复双方自行协商处理。(附视频)

  8、2017年6月23日十一点半左右张志清先后组织社会闲杂人员12人来我场地内恐吓威胁阻止场地施工,我方报警,派出所回复场地内剩余墙面先不拆除,他们进行调查后再做决定。(附视频)

  9、2017年6月24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张志清组织社会闲杂人员5人来我场地内恐吓威胁阻止现场施工并暴力打砸我方施工机械,我方报警,派出所把双方人员带回警局扣留打砸当事人,问我方是否接受赔偿,我方意见按法律处理,这是多么明确的寻衅滋事案件,派出所一直没有给出处理意见。(附视频)

  10、2017年6月25日我方施工挖掘机离场,张志清组织社会闲杂人员6人来我场地内恐吓威胁阻止场地施工并扣留挖掘机,我方报警,派出所让挖掘机离场。(附视频)



  我本人及家人现在还经常接到恐吓电话威胁。

  二、辽阳东路派出所对案件的定性令人费解,涉嫌渎职行为,系明显的玩忽职守。



  在历经了一个多月的调查,枯桃花卉交易大厅连续打砸恐吓事件。辽阳东路派出所给出的答案居然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我方与枯桃村委签署合同日期为2015年8月1日。枯桃村两委先是2016年3月7日给张志清置换补偿为由私自将我方合同内区域置换归还给张志清。而张志清竟借此,频繁破环地面,打砸我方施工机械,捆锁我方施工机械,铸围墙隔离我方合同内区域,恐吓我方施工人员及本人家人。又于2016年12月31日假借整村改造为由强行终止合同。我方的多次报警均未能制止其行为。村两委和张志清是2002年3月11日签订的置换合同。我们和村两委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区域并无任何争议,这么巧合我们签订合同后村两委假借整村改造要单方面终止合同未果,随后立刻出现了归还置换土地,产生所谓的经济纠纷事件。难道有了所谓的“经济纠纷”张志清就可以纠结所谓的十几甚至数十名“员工”数次来肆意欺压我承租方和施工人员?况且即使真的存在所谓的经济纠纷,也系张志清与老枯桃村委之间的纠纷,与我无关;我个人实在难以理解所谓纠纷的范畴了。现在正是及中央号召严打农村苍蝇的时期,还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城中村套路深。一场赤裸裸的剥削,居然变成了合法的经济纠纷?那是不是未来的合同期内,村两委又将合同区域包给路人甲,路人甲又可以带成群的闲散人员来打砸恐吓?又上演一幕又一幕的经济纠纷?



  三、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枯桃社区应当信守合约,其单方提出擅自终止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方青岛枯桃花卉交易中心(系枯桃社区下属经营实体,以下简称“花卉中心”)与承租人签订关于枯桃花卉交易大厅一楼及停车场的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6年,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现枯桃社区村两委的唆使之下,单方决议要终止合同,严重违约,承租人坚决不同意。



  根据花卉中心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 (违约)第1项的约定:“在实施履行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给予另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第3项的约定:任何一方非因法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以解除合同年度的全年租金为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根据上述约定,枯桃社区应当赔偿承租人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给予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四、枯桃社区之所以敢冒撕毀租赁合同的违约风险,欲强行从承租人手上提前收回土地,实为追求巨额非法利益,其村两委及具体责任人员已涉嫌违法违纪。



  根据承租人了解的情况,枯桃社区村霸在村里面是一言堂,村里面的有关领导及村两委成员均为村霸马首是瞻,村霸导演此次闹剧的目的是勾结花卉中心土地上的原承租人张志清,意图逃避国家法规政策监管,拟违法在花卉中心原址建设高层大楼以销售出租牟取巨额非法利润。



  该土地原由枯桃社区与内蒙古某公司于1998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公司于2000年5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国有,面积7亩占地4666.7平米,用途工业。后因欠交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枯桃社区又分别于2002年3月11日及2007年5月17日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青岛华人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枯桃村两委将该地块置换自用,置换另一处土地给青岛某公司使用,后枯桃村两委在该地上建设了花卉中心,青岛华人酒业公司也取得另一处土地并完成建设。但土地名义上仍在某公司名下未予更名。



  现因土地已巨额增值,地价从2000年到现在翻了数番,枯桃社区及某公司见有巨利可图,双方合谋仍以原土地证登记使用权人某公司的名义,瞒天过海,逃避国土、规划及税务部门的监管,进行开发建设以获巨利。并通过村委决议,要强行从承租人手里收回交给张志清。但鉴于枯桃社区已将地上建筑物花卉中心大厅一楼及停车场租赁给承租人,其为达到非法目的,不惜冒撕毀租赁合同的违约风险,欲强行从承租人手上提前收回土地。



  枯桃社区有关领导及村两委成员的上述行为不仅违纪,已涉嫌严重违法。



  五、 枯桃社区为掩盖其追求巨额不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假托“社区整村改造”名义作出决议强行终止与承租人租赁合同,其有关人员行为同样已涉嫌严重违法乱纪。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青岛市的规定,整村改造项目应当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并对改造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征收征用或搬迁。
  法律法规严格限定作出相应决定的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崂山区不是县的设置,因此只有青岛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且决定要进行公示公告,并签订定补偿、安置、搬迁方案后才能具体组织实施。
  枯桃社区未经上述有权机关批准公示及组织实施,却假托“社区整村改造”名义,实为追求不正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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