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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555 提问时间:2017-08-26 17:22:18

  申诉人不服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姬脉海
  申诉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鲁检民监 [2014]37000000073号民事监督裁定书中“建筑面积” “固定总价” 《工程结算单》和“无效合同”。
  首先被告隶属合伙公司违法已买卖转包,就是无效合同!触犯《建筑法》八条“禁止性”触犯《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和272“禁止性”。触犯《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高于一切”“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的规定。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违背合同约定“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不服裁定书中“建筑面积”。而“建筑面积”是被告隶属合伙公司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对外结算。见;合同反反复复约定国家标准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号为GB/T50353-2005,公告第326号文:303丶304条规定。“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市场当时价位,也严重低于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 标准 规范规定价。关键“固定总价”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超越逾越合同反反复复约定国家标准 规范,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
  见合同约定文件:1.济宁市建委文件2008济建发111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见2.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见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文件: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规定:标签:固定价格 情势变更 无法预见 显示公平 严重失衡 风险范围超出等等规定;见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
  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是被告隶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自定造假给付第三方的指定结算价。本案工程是我《经济承包合同》乙方“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独立垫款施工完成,是我乙方出资独立竣工完成。而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是被告隶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伙双方自定造假指定结算单。特明确备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结算价”。最基本、最重要的不是我当事人姬脉海《经济承包合同》双方结算价。 
  山东省高院虽然按无效合同判决,但是,无效合同没有返还我垫付工程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无效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6条 57条 58条 59条107条等规定没有履行兑现。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真实性和效率性。司法《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也可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
  因此,为了公平公正起见,我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委托汶上县人民法院出面给我委托评估审计。然而,被告百般阻扰,不让法院给我出面委托审计。说;即使审计也得有原告本人自己委托审计。之后,我委托律师,律师委托工程造价管理审计部门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有《咨询涵》,有《咨询审计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报告》。我也顺从答辩被告公司在2010年12月23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姬脉海要求法院对54# 55# c#楼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异议。(有被告提交法院证据)。
  依据依法治国,请依法公开开庭、公平、公正审理被告隶属公司违法已买卖转包工程中造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案件事实严惩!依据《合同法》第56条 57条 58条 59条等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纠正民事判决书!应重新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高于一切。 冤民;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姬沟社区姬脉海及全体民工泪诉! 电话:13963759085 邮箱;3340690758@qq.com 
  2017年8月26日 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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