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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869 提问时间:2017-09-07 10:52:39

 一分钟两个地点两个违章,这是汽车还是飞机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15号,鲁PL2186中型客车在长岛县行驶时,出现了一个怪相,在一分钟之内出现了两个违章地点,一个是长岛玉石街路段南300米(显示时间2017年7月15日周六12:29)违章依据: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罚500元扣12分

 

另一个是长岛263省道北长山中心小学路段(2017年7月15日周六12:30分)违章依据: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不足50%罚200元扣6分:

这个监控设备好神奇,一分钟能拍两个地段的违法证据,这个测速雷达更高超,赶超萨德雷达系统。更厉害的事是长岛交警大队竟然用上了选择题打钩的做法,在车主投诉后去掉了一个“最高分”,的执法方式来行使行政处罚。

太神奇了,“依法行政”也可以选择吗?《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要求对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证据应当真实、可信,证据的“三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但上述这样的证据也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吗?怎能服众?

我想给长岛交警大队乃至全国交警提一个问题: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不足50%。这是义务性条款(或者说是禁止性条款)还是认定标准?如果是认定标准,拿认定标准作为处罚依据,合法吗?

我开的到底是汽车还是飞机?我想我是超人。你信吗?

                                联系人:田怀斌15318 98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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