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3211 提问时间:2017-09-10 19:17:15

我家是山东省青岛市沧口区铝加工厂拆迁户,1985年由铝加工厂出资给青岛市沧口区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沧口区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和我家订了套三房,暂住临时房的协议,1986年完工后没给我家房,已说明他们违约,1987年另完工一处才给我家一套二房,因不符协议我家没有接收,至今没有履行套三房协议,不但不履行协议,1990年3月30日沧口区城建委主任高尚俭带领数十人无证件,无说明非法强行侵入我住宅搬走我家全部生活用品并封锁,不得我们自由取用,使我们无法正常生活,当天摧毁我家所住临时房,使我们无家可归,他们就是这样长期拒不履行协议,5年后加之非法强迁逼迫我家接收他们的违约条件’拨款解决’4.2万元的.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

  请中央领导为我们评一下理,他们是不是违约违法,并依法帮助我家要青岛市沧口区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履行协议.

  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给我了侯久初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和致来信群众一封信,说明不想履行合同,李沧区政府信访2016年9月要我写了'申诉书',可一直没有给我解决或者答复,我又反影到青岛市政府信访,青岛市政府信访说你的问题还得找李沧区政府解决,希望中央领导明查并帮助我家解决.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铝加工厂拆迁户;侯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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