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540 提问时间:2017-09-11 09:52:42

   

被投诉人(单位):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631-6656777(开发商)0631-6780788(售楼处)17718390951(销售)

请求事项:请求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就威海市乳山市银滩长城文华花苑2幢2305号房所支付的购房定金、首付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整。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7年06月03日在一个朋友的介绍,然后把我的电话给乳山市长城文华花苑售楼处的销售员,然后他们给我打电话,约到天安大酒店,在那里进行洗脑式的宣传,当时聂经理非要我2000元现金(最后就刷了卡),并说不买房可以退,如果买房这2000元可以抵扣房款10000元,第二天大巴车把我们带到山东乳山,并一路进行再次宣传,并在电脑上进行展示,说是最适合居住,并展示祥板间的效果图,到了售楼处,锣鼓喧天,造气氛说再不买就没有了,敢快交定金,我说没带卡,他们说经理可以借钱给我,后来他们说手机可以转帐,一天只能转5万,第二天又转5万就开了认购书,之前的2000元也同时进行抵扣房款1万元,然后带我到当地银行去办贷款,因为我们没贷过款,也不知道程序,他们售楼员说他们经理会帮我们做个假银行流水,这样就可以顺利通过贷款,价格开价11600米平方,我还了200元,回家以后补上首付130000万元(认购协议上只显示12万元,多出的一万不知道是什么费用也没做解释)(又还了27000多元,),同时让我签购房合同,这一路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好象大脑全是被他们控制了一样,当我彻底清醒是,就觉得不对,有欺诈老人的嫌疑,同批去的人大多是55岁以上的老人,而且在出发前还在酒店里进行洗脑宣传,所以最后我就没有签购房合同,并要求退定金、首付及服务费,共23万。理由有:1、开发商并未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明码标价,在售楼处现场,未按国家一房一价政策进行在现场醒目位置布置价格墙进行公示价格,也未出示公证过的价格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3.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包租返利,前3年租金抵做房款,后2年租金五五分,并说只需前3年还房贷,后面都可以用租金来还房贷,通过这种手法来骗取我们签认购书,而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以售后包租返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房源,以各种利好来诱导消费者购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集资4、存在捆绑销售的嫌疑,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要接受包租返利的模式,已经存在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5、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销售员在介绍时说会有五星级酒店入流,而事后却更改了规划设计,本是五星级酒店现在根本就不存在,这本身就牵扯到房价及租金的最重要的客观因素,他们打着这个旗帜进行售房,而现在这个因素确不存在,而通过调查得知,这里的房子比人还多,可以称之为鬼城,包租、3年后以租金还房贷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6、存在唆使办理假流水嫌疑,在销售过程中,得知因为我们没袋过款,也不知道程序,售楼员说可以让他们经理帮我们搞假银行流水。事后得知这是欺骗贷款是违法的行为,若这个行为我们真的做了,就是违法了,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得知,这属于诈骗行为。7、存在不明收费的嫌疑,在宣传时销售经理说必须要交2000元现金才能参加这个活动,并说不买房可以退,如果定购了,交的2000元可以抵扣房款10000元,我就刷卡交了2000元现已抵房款,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提前锁定客源,然后可以坐地起价,已经违反了购买自愿的原则,虽说是不买可退,之后的事情谁知道,这是其一,其二、认购协议上写明了定金及首付共计22万,而实际上我们交了23万,多出的1万去向不明,也没有做说明,事后追问时才告知是安装家电的费用,而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或中介不能收取房款以外的其它费用。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8、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认购协议上的单价为8538.71元/平共44万元,而销售员一开始报的单价为12000元/平共618360元,两者相差17.836万元,已经存在胡报价格、扰乱市场的嫌疑,然后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前3年租金抵扣房款、之后2年租金五五分成等优惠,最后实际成交价44万元,最后还说只需前3年还房贷,第四年开始就不用还,可以以租金还房贷进行诱导,,而他们这种行为,就是要肆意抬高价格,然后通过虚假的优惠,促使最终的成交价,这种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打折让利这些其实都是幌子,是房产开发商利用“虚假让利”,从而锁住客户,提前回笼资金,操控房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已经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9、存在诈骗的嫌疑,因本人于1962年生人,女性,现年龄为55岁,按照规定最长贷款年限只有5年,虽有地方可以放宽到10年,但该房源是2010年推出,房龄为7年,加上我的年龄已经达到62年,而根据规定房龄+购房人的年龄男性不能超过65年,女性不能超过60年,而我是62年,已经超过年限,同时根据各种贷款的规定(商业贷款期限是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同时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女性55岁),而销售员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是要我们进行购房、办理贷款(并说可以做个假证明),而他们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欺诈。10、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图片为证。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购房定金、首付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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