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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840 提问时间:2017-09-23 08:28:21

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7〕20号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7年9月4日) 举报诸城市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法人,2017年7年7号晚20点40分,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散步虚假信息宣传广告。举报人7月17号把虚假广告截图通过邮政寄给了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快递单号(1077613951121)签收人:于丰源。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电人反映的诸城市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投资人吕洪梅(现居住地在青州市)涉嫌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违法广告信息的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吕洪梅所持手机上的“红梅”微信朋友圈,未发现其发布违法广告线索,吕洪梅对来电人反映的其在微信朋友圈涉嫌违法发布广告一事不予承认。因我局无法获取其微信朋友圈信息,也没有特殊侦警手段,为此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协助向腾讯公司调取吕洪梅通过微信朋友圈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证据,2017年9月20日,我局收到其复函,称“该局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复对于个人微信号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属于用户的通信秘密,根据《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为保障用户通信秘密,其公司仅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并其公司已相关信息有所保存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配合调查,因此其公司依法无法协助提供”。鉴于上述情况,且来电人于2017年7月17日提供的图片仅为本案单一证据,我局对吕洪梅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查实,因此,我局决定对吕洪梅涉嫌违法发布广告行为无法立案查处。承办单位: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 主要负责人(签字): 王桂华 分管负责人(签字):刘柏青 承办人(签字):沈国华 联系电话:6115539 承办单位名称: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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