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880 提问时间:2017-10-09 15:19:42

济宁市梁山县房管局为他人在租赁的责任田上建房非法办理了“私有房权证”。该证无有土地使用证,无规划建设许可证,无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该证下发前,建设部早就下发了关于制作和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和《公告》。该证违反了《通知》《公告》《房屋登记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证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申请房管局撤销,一领导说;自己不能推翻自己,拿出相关部门的撤销证明我们就撤。该证的撤销不符合走司法程序,根据房屋登记法81条和山东省房屋登记实施细则48条规定,房屋管理机关是有职责对该证审查处理的。可相关职能部门不审查处理。这能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公正吗?请领导及贵栏目帮助解决。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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