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4月在芜湖市韦博(苏宁广场)报名学习了三个级别的课程,但是本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所以无法继续学习。当时在缴费时签合同写“如因学员个人原因致使学习无法完成,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韦博英语在合约中不准学员中途退学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韦博英语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应该制定退费方法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告后执行,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学员中途退学应按照课时比例退费,并不得向学员收取未在招生简章上予以公示的费用,而韦博英语并没有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系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培训服务机构不存在违规,学员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都可以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学费,此合同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我要求退还所剩余的两个级别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