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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029 提问时间:2017-10-27 17:21:01

姜秀艳是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益海小学教师。2014年4月29日牟平计生局作出1号征收告知书,于4月30日送达姜秀艳,告知姜秀艳根据2014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配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拟对其按照2008年实际收入31104.40元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2014年5月27日牟平区卫计局作出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姜秀艳征收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姜秀艳不服,2014年9月16日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2014)烟牟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姜秀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卫计局作出牟费征催字(2014)001号催告书, 牟平区卫计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2015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15)牟行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牟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被执行人姜秀艳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执行费用1766.3元,共计126183.9元交至本院。牟平区人民法院 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鲁0612行审12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牟费征字[201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姜秀艳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社会抚养费124417.60元、执行费用1766元,共计126183.60元交至本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0612执807号征收纠纷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将姜秀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0612执807-1号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秀艳的银行存款126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姜秀艳婚外生子情节恶劣,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社会影响很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经多次向牟平教育局反应,希望政府部门对她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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