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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908 提问时间:2017-10-30 14:56:29

青岛市黄岛交警大队四中队杨朔队长的“个性”转变成欺负老百姓的“任性”(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本法的目的也是对交通管理者和参与者共同提出的要求。然而青岛市黄岛交警大队四中队杨朔队长不顾法律明文规定,信口开河、胡说乱说、肆意妄为、个人本性变成执法中的任性。

一、  事实经过

2017年9月24日21:35:16在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昆仑大道与328省道交叉口南400米处路西,驾驶人娄玉龙(370782199505252615)、

丁录柱(370782198503160851)、

杨继伟(370782198803137610)驾驶车辆号牌 (临时号牌鲁GVL639\鲁GVL635\鲁GVL638)

被交警四中队杨朔队长驾驶的尾号为2166大众牌警车强势拦截检查,杨朔队长在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告知执法主体的情况下,检查了上述三人的驾驶证件、临时号牌、保险凭证。

配合交警检查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积极配合,但杨朔警官在没有口头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情况下,打电话叫来了拖车,当拖车到了,另外一名辅警说拖车要收费,叫以上三名驾驶员上交车钥匙,第一辆临时号牌鲁GVL639被开拖车的师傅开走了,拖车扔在了一边,其他辅警分别驾驶鲁GVL635\鲁GVL638开走了(注:开拖车的师傅、两名辅警有没有准驾资格?要求公开执法视频)。

三名驾驶员来到杨朔队长驾驶的尾号为2166大众牌警车前,杨朔队长一个人开具了《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驾车离开了现场。三名驾驶员拿到凭证后才知道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杨朔队长,但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知道,只知道单上写着1、准驾不符;2、未放置保险标志。代码17091/N.080。

2017年9月27日,三名驾驶员找了3天,终于找到了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四中队,也终于找到了杨朔队长,一进门杨朔队长不耐烦的叫三名驾驶员在门外等,从8:35分左右等到11:48分,杨朔队长从办公室出来,问我们怎么来的?有车吗?我们说有,你们开车跟着我去派出所,杨朔队长车技精湛,开着警车闯红灯(具体位置在黄岛交大大道与甜水河路交叉口红灯处),一眨眼不见了,把三名驾驶员给甩了。

2017年9月28日我们又去找杨朔队长,没找到也没等到。无果!

2017年10月9日下午13:50分到杨队长办公室,杨队长让外面等着,等到17:10左右,杨朔队长在办公室正式告知我们三人,你们要拘留,明天再来办手续。

2017年10月10日上午九点半到杨队长办公室,杨队长让外面等着,等到11:30左右,杨队长和一名辅警在讯问室对杨继伟(370782198803137610)进行了讯问,杨朔态度很不好,带有敌意的要求杨继伟承认准驾不符。杨继伟被迫委屈的承认了。(要求公示讯问视频)

10月10日下午14:10,杨队长和一名辅警(同上为同一人)展开讯问分别对驾驶人娄玉龙(370782199505252615)、丁录柱(370782198503160851)进行讯问,在对娄玉龙讯问结束时,娄玉龙问啥时拘留?杨队长和辅警说:拘留所满了待排号。等通知!

2017年10月26日16:40到杨队长办公室,杨队长让外面等着,等到夜间22:30左右,另一名叫宋占斌的警官领着我们去了派出所,宋占斌在与派出所民警沟通时,宋占斌明确向派出所民警表示录完指纹后,叫三人回去。深夜12:10,我们录完指纹回到了交警四中队,看门的不让进,我们说宋占斌让我们回来的。看门的还是不让进,我们没办法拨打了110报警,110说他们管不了,我们只好拨打0532—66581728,有人接了电话,杨朔和辅警出来了说,明天再来办拘留前的手续。我们老百姓回到家是第二天凌晨3:10分。

2017年10月27日,中午10:30到杨朔办公室,杨朔让外面等着,12:10分,杨朔依次让我们签处罚告知书,只准看,不送达、不予许拍照。签字就行!留作办案用。

三名司机询问车辆时,车提不走等领导批。什么时候批?不知道。领导定。

我们什么时候拘留?凡正从前四个轮都拘留!杨朔说。

如果案件办错了,你去告。驾驶员拘留错了由开发区公安局来负责,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我杨朔只是办案民警,我是个人,我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录音)。

二、   不服的依据和理由:

1、首先谈车

一、行政强制的依据和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第九条五项、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五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疑问一、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规定放置,条例规定粘贴。应当是放置还是粘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是放置。

好了!答案有了只要是放置了保险单、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就不违法。

疑问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对比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注意:保险期限为1年这是一般规定但也有例外,就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投保短期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还是保险标志?还是保险单、保险标志同时签发?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故不应处罚。

再者,《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登记第一节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号牌:一、未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综上所述,娄玉龙(370782199505252615)、丁录柱(370782198503160851)、杨继伟(370782198803137610)驾驶未销售的商品车车辆号(临时号牌鲁GVL639\鲁GVL635\鲁GVL638)携带且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违法行为。

青岛市黄岛交警大队四中队杨朔队长对临时号牌鲁GVL639\鲁GVL635\鲁GVL638三辆未销售的商品车实施行政强制,有没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017年9月24日到2017年10月30日共36天至今没有解除行政强制,没有归还车辆。

三、  处罚对象错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疑问: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而没有签发的?应当签发而没有签发的,处罚谁?

投保人将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没有交给驾驶员放置机动车辆的应当处罚谁?

驾驶员放置的是保险凭证而不是保险标志时?能不能行政强制扣车?

不能,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规明确了: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这里着重注意“补办”。该案不存在补办的法定情形和证据。

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杨朔执法专家回答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我们依法维权的决心无法撼动!

近期,还将讨论青岛市黄岛交警大队四中队杨朔队长的“个性”转变成欺负老百姓的“任性”(二)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举报人:娄玉龙(370782199505252615)、

丁录柱(370782198503160851)、

杨继伟(37078219880313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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