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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413 提问时间:2017-10-31 14:14:55

       潍坊市诸城市繁荣尊府小区南大门口西路北,健之盾医疗器械经营部法人吕洪梅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谢谢信、让人领红包关注恒康宝养生微信,关注后的内容与吕洪梅经营产品一样,全是虚假宣传广告,吕洪梅微信名:红梅,注册手机:13562669797和18678012005。虚假微信截图和举报信,2017年7月17号9点47分,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丰源签收,邮政快递单号:1077613951121政策依据:
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举报人认为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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