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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5672 提问时间:2012-10-16 20:06:54

本人王胜利,系荣成市宁津镇恒威养殖场负责人。现将本场申请海域使用权具体经过叙述如下:

2010年10月份,本场申请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的海监大队实地勘察测量本场申请的海域并绘图;

2011年1月12日,本场向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提交海域使用请示;

2011年4月20日,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向石岛管理区农业综合局提交我场申请确权的请示,当年5月底石岛管理区农业综合局告知因海监大队绘制的海域平面示意图缺少坐标而无法申请确权,因此要求本场到海监大队提取海域平面示意图坐标,但海监大队此时却告知本场申请确权的120亩海域使用权早已被他人申请确权,但海监大队却提供不出他人早于本场提交海域使用权的确权申请,通过海监大队协调,本场同意在另一宗450亩的海域使用权的基础上扩大至769.475亩,海监大队于次日实地勘测并绘图标注四至坐标;

本场在请示过宁津街道办事处渔业办公室并经海监大队实地勘测后,证明该769.475亩海域使用权无争议,但此后宁津街道办事处渔业办公室却提出该海域存在争议,但并未及时公示该海域争议的具体事由及处理结果。(海监大队于2012年10月8日再次实地勘测。经此次勘测本场发现,该769.475亩海域使用权在本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在原有的450亩海域上进行扩大;且海监大队5次实地测绘无一次相同,其中包括违法用海的处罚实地勘测。)

时至今日,本场申请确权的海域使用权仍无着落,这给本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宁津街道办事处渔业办公室与海监大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协助我场办理确权书。

                              宁津镇恒威养殖场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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