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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102 提问时间:2017-12-06 09:23:29

山东省高院判决书为何在垦利县

人民法院难以执行

申诉人周树明于2013年4月到山东省垦利县(现东营市垦利区)承包山东众力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位于垦利县黄河口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原横店40、41、42号地块1519亩从事水稻种植,前期累计投入150多万元,对所承包土地进行耕地、播种、施肥、灌溉、治虫、喷药等前期管理,然而在2013年11月水稻即将收割之际,众力公司公然以抢夺方式强行收割种植人周树明1519亩水稻,种植人周树明曾在现场多次报警并紧急向当地政府多部门申诉,可最终未能制止众力公司的抢夺行为。

   山东是红色老区,有着优秀的传统美德,众力公司的抢夺行为既为种植人周树明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又丢了山东人父老乡亲的脸面,尤其在中国法治社会日益完善的今天,怎么能容忍这种无法无天行为,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受害人周树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有关部门申诉,经过反复核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再296号作为终审判决。

   原本事情可以顺理成章得到解决,然而,受害人至今未能得到任何赔偿,受害人数次恳请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可每次都石沉大海,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显示法律的权威,再次恳请垦利县人民法院站在为民负责的立场,督促众力公司执行山东省高院判决,还受害人公道,尽应该负起的职责,当合格的人民法官,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实实在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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