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媒体: 您好! 我是山东省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南庄村村民孙秀芬,恳请媒体帮忙,希望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我依法应得到的各种赔偿费用,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我是陈建波之妻,我丈夫原是一名电工,在2009年3月5日被本村领导找去为村里移动电线杆过程中严重受伤。曾先后多次在文登中心医院、文登整骨医院、文登市里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至今未愈,并且很有可能落下终身残疾。在此期间,村委会仅支付当时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拒不支付。这无疑使我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7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经多次开庭审理终在2017年4月27日法庭做出判决。 我坚信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应赔偿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等共计438363.54元人民币。 之后我多次找村领导以及镇政府领导商谈支付问题,谁曾想到相见到能说算的镇上大领导比登天还要难!他们在明知道我丈夫等着这笔钱去继续治疗的情况下,仍然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紧接着我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答复是我们村账户上没钱!我们村于2012年拆迁卖地,至少上千万,短短几年就说没钱。要是真是如此,我作为本村村民有权知道我们村的钱都去了哪里?他们作为老百姓父母官就是这样为老百姓当家作主的吗? 在此期间我天天奔跑于法院执行庭和镇政府之间,可是老百姓相见有权威的镇领导比登天还要难!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么胆大包天,目无法律。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而文登区人民法院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因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国家权威的司法制度,恳求媒体曝光此事,以此督促执行庭以及承办执行法官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快的处理此案,帮助我丈夫尽早去接受治疗! 我视情况会进一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至到此事得到合理解决为止! 此致 敬礼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