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8910 提问时间:2017-12-12 14:54:59

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西街凯旋新城东区,1号楼一层商铺,名称洋河蓝色经典双云超市,长时间用外置扩音器播放高音喇叭,故意骚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情节恶劣。我曾4次拨打110报警,并告知营市街派出所具体案情,前3次未出警,高音喇叭噪声未停,12月6日第4次拨打110后50分钟后出警,噪声短暂停止,民警走后,噪音继续。接警的民警回复说,该超市的违法行为不能处罚,只能让其声音关小,并说根据什么条例,答复民警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是什么条例!晚上10点以前放噪音没事。小区居民无法接受,我们不知道是全市派出所都在执行这个标准,还是只有营市街派出所执行该标准。但该标准于法无据,作为执法办案部门应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月12日,举报投诉至12389警务督察热线,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说,济南环保局的答复说法太不负责任,让受害人向市民热线投诉,本人又向环保局12369举报电话投诉,工作人员又说公安部门不依法办事,让受害人向市民热线反应公安部门的问题。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老百姓“事难办”,相关部门“履责”变“推责”,听之任之,态度漠然。当日上午,浏览新闻,中央发文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心中感慨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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