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644 提问时间:2017-12-24 13:38:50

领导您好:我是山东日照的,我公公与我后婆婆是2004年领的结婚证,我公公2007年去世了,留有遗嘱将他的所有财产留给他儿子任何人不得参与,2009年我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按照继母要求我们与继母和继母的两个女儿在村里签订了一份协议,以后提供继母住的地方,我们一直也是这么履行的,从2009年签订协议到2013年没拆迁之前的房租都由继母收取,我自己另外每月还给继母拿生活费,每季度村里的福利供应我们那份也由继母自由支配,我老公是独生子女,父母不在了,我是外地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3年拆迁之前,2013年村里拆迁,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继母和村里签订拆迁协议。我和老公一直在北京打工,村里妇女主任打电话说我继母已经和村里签了拆迁协议,我们回来拿着房产证和土地证与村里签拆迁协议时,村里拆迁办的人说让我们去问我继母要回村里与继母签的协议,首先:我继母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无权签订拆迁协议的,其次村里与我继母签订拆迁协议时我是不知情的。我找继母要时继母说不知道放哪里了,就这样村里不与我们签拆迁协议,这样一直拖了我们一个多礼拜我们找了街道办事处才给我们签了拆迁协议,(当时的录音和材料都在)现在分房子是按照当时签拆迁协议的时间来排号,我们因为当时村里不给签协议拖了很长时间我们排在最后面,只能捡别人挑剩下的,现在房子楼层不一样价格差远了,这个的结果不是我们造成的,在本次拆迁过程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能由我们承担这个结果。

我声明一下:我们不是钉子户,我们是法定唯一房屋所有权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主动要求拆迁,是村里私自与我继母签订拆迁协议导致我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且村里领导也说了房子产权没有争议(那当时为什么不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

现在我的诉求是:既然这个结果是村里造成的,我现在不要房屋了,村里应按照现在石臼的拆迁标准经济补偿与我。我与继母的问题村里能调节更好,调节不了还有法律。

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替我主持公道,我相信党和领导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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