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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724 提问时间:2017-12-31 12:56:11

事件:本人2010~2015年在高区企业~山东省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5年12月下岗。山东省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告知本人下岗职工依法获得失业保险的义务。没有及时为本人移交劳动保险关系。导致本人丧失领取下岗失业金的权利。
按照《法研【2011】31号》《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规则》》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处理。威海市高区政府,威海市高区人社局,恶意不作为。针对威海市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失业条例》,没有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山东省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并且,威海市高区人社局恶意不作为,不予受理。
山东省威海市高区人社局违反《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没有依法责令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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