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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640 提问时间:2018-01-05 14:31:31

                   东营广饶交通监察大队“执法”不依法

报料人一: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报料人二:刘志民  身份证号:37072519691220023X

报料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017年12月28日07:45分,东营市广饶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广饶县银座商城广场对刘志民驾驶的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鲁Q398AA金龙牌大客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在当事人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或+刘志民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对鲁Q398AA金龙牌大客车实施行政强制,2018年1月5日,东营市广饶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张学锋、刘刚将编号为:鲁东广交(04)号强制【2017】0505C41712280001号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给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那么在2017年12月28日07:45分东营市广饶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没有通知车辆所有人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有没有当场告知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果通知了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该公司拒绝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些法定程序东营市广饶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遵守了吗?
如果遵守了请出示现场笔录和现场执法记录仪?如果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则行政强制违法。

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汽车租赁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并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我公司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

陈述的事实,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所属鲁Q398AA金龙牌大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日常为本公司员工上下班通勤用车,2017年12月28日,公司总经理田总将车借给好友张某使用,张某雇佣劳务派遣司机刘志民开车接广饶平台员工到曲阜开会,在广饶被交通监察强行扣押车辆,由广饶交通监察人员提供电话将员工倒客至广饶籍鲁ED927750座宇通大巴车上,该大巴车没有和张经理签订包车合同,也没有持有合法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而且收取了张经理4800元包车费。这是一起典型违法执法放任违法的案件。

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没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广饶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也没有证据证明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从事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潍坊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没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没有参与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也没有证据指认我公司在某年某月某日,在什么地方因为啥事收取了谁的运费,收取了多少?

广饶交通监察大队,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法的实施了行政强制,而且在事后补证,我公司一定会依法信访,讨回公道。

申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并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党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请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及时纠正广饶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行业管理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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