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316 提问时间:2018-01-06 10:50:49

百万国有资金损失后可以挽回

可单位就是不作为的背后说明了什么

2012年11月,青岛市中院对青岛弘信公司起诉青岛市殡葬管理管所返还垫付款一案做出了(2011)青民再终字118号民事判决,为此,殡管所付给了弘信公司102.8万。而事实是,该判决完全是一起重复判决。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殡管所完全有权通过诉讼对该判决依法予以撤销,如此,殡管所的巨额损失就可以挽回。可是其领导就是不履行职责依法挽回该笔巨款。

本案案情:1995年3月,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给寿光水产经贸公司40万美元,寿光水产以其名下及寿光美装地板公司、寿光鸿光燃料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等折价730余万作了抵押,青岛弘信公司为贷款作了担保。殡管所应弘信公司的请求为其对省国投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因该笔贷款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大于贷款额,所以殡管所的反担保无任何风险。

1998年4月,省国投因贷款到期未被偿还而将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诉至济南市中院,要求其偿还贷款。该案经济南市中院调解达成了济中经初字159号调解书。其内容简单说有二条:一是弘信公司替借款人先行偿付省国投人民币340万;二是省国投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拍卖借款人的抵押物,拍卖所得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全部归弘信公司所有,本案审理结束。可159号调解书尚未执行完结,弘信公司于1999年4月又将寿光水产及殡管所和寿光市海洋水产局起诉至青岛四方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本案经青岛四方区法院审理后又经终审、最后由青岛市中院再审做出了1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共六项,第二项是:维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9)四经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第四项是: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对寿光水产经纪公司所负债务的1028370元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显然重复,依法应予撤销。

因省国投与寿光水产的贷款纠纷案业经济南市中院审结,尤其是弘信公司的垫付款根据调解书的规定已确定从省国投拍卖借款人的抵押物所得中受偿,因此其已无权再要求其他单位赔偿,所以其对寿光水产公司、寿光市海洋水产局及殡管所的起诉完全是滥用诉权。因此,青岛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再审判决完全重复,显然依法应予撤销。否则,弘信公司的垫付款就会因有二个生效判决而得到双倍赔偿,这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上述事实,只要殡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该损失完全可以挽回。

问题如此简单,可有人向殡管所先后十多次提出建议,甚至愿无偿通过诉讼为其挽回损失,可其领导就是不同意。现如今,有谁会傻到如此地步,也只有国营或事业单位才有如此奇葩的事情发生。

此现象所以会发生,主要源于官司的输赢损失的是国家,与其领导人基本没有关系,可难道损失的不是自己就可以不履行职责吗?当然,其是否收了对方的好处也无可知。试想,我国的国营单位及国家控股的公司每年有多少案件发生,如果都这样对待,国有资产的损失有多大可想而知。

该现象在国营和事业单位中极为普遍,每年因此而损失的国有资产不计其数,请新闻单位能呼吁一下。

如需要,我可以提供该案的全部事实材料。联系电话:18669830511。

 

 

2018年  1月 6 日

 

阳光反馈:

暂无阳光回复
我要爆料
  • 0531-66661234
曝料二维码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06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1号  邮编:2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