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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201 提问时间:2018-01-13 07:58:33

山东省乳山公安局做出了同类案件,截然相反的治安处罚结果。

是乳山市公安局不懂法,还是乳山市公安局恶意枉法判案???

两个判罚,必然有一个错的!!!

2015年6月2日,乳山农业局法制科长陶皓一拳掌把本人打倒在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乳山公安局做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2018年1月5日,乳山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民选举,村党员林先生推了兰大人一把,按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做出了殴打处罚决定,对推人者拘留三日。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同一个处罚主体,对同一类事件,被打的严重的不予处罚,被打的轻微的,做出了拘留三日的处罚。

难道乳山市公安局执行《治安处罚法》,不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仅仅是因为打人和被打的人的身份不同而处罚决定就相反吗?

同一类治安案件同一个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怎么可以截然相反呢?

是乳山市不懂法还是公安局有权利胡乱判案胡乱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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