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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437 提问时间:2018-01-20 08:42:38

 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打击报复上访群众;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给我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2017年12月13日上午,我坐120路公交车到北京天安门东站下车,向北走了大约30米,大约3——5分钟,在安检口被查住,因为身份证信息显示是上访人员。随后被带到派出所,受到训诫,“训诫书”没签字。
        2017年12月14日早上7点返回青州市家中,不到10点被带到车站派出所,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2月14日到2017年12月24日”。案件编号:A3707815000002017125003;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车)行罚决字【2017】10900号。
         青州市中医院体检,血压高达230多,肺部有阴影有问题;当时身体极度不适,头脑迷糊。青州市公安局不管我的死活,强行拘留。我的身体至今未愈,一直吃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7年12月28日上午,经过多次索要,车站派出所才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州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认定:扰乱单位秩序。
         我到天安门广场没有游行示威,也没有静坐,也没有拿出信访材料,更没有不听劝阻;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我到天安门广场参观游览。
         青州市公安局把上访人员的信息录入到身份证信息里,有何法律依据?是否违法违纪?
         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决定。同时做出解释: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等。
          青州市公安局乱用职权、渎职犯罪、违法违纪、私设公堂、强加罪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我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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