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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457 提问时间:2018-01-22 09:58:38

          山东高速公路交警高密大队执法水平咋就这么“高”?

 

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我叫田怀彬,我因不服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我的车辆及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间超过5个月;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向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提出陈述申辩。

 

一、陈述的事实

2017年8月6号上午10时左右在高密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5米处三名穿警服的执法人员在没有亮明人民警察证或口头告知执法主体、执法区域、执法范围、执法权限的情况下检查了并扣押了我驾驶的沪C28390宇通大客车,检查的理由是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8月6号扣押车辆至今没有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也没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处理决定,扣押车辆时间超过5个月。期间,当事人向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提交过合法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当事人多次与交警大队领导沟通无果。

二、申辩的理由及依据

1、证明是警察更要证明是交警而且要证明是高速公路交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所属交通警察才具备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格。那么三名穿警服的人员只能证明是警察,不能证明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所属交通警察。换句话说只能证明是警察不能证明是交警,因为公安系统内部是分工负责制,有严明的分工权限。换句话说派出所民警的职责不能越权交通警察的职责,要体现职权法定原则。那么这三名警察拿什么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交通警察呢?制服只能证明你是警察但不能证明你是交警。那么只有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上载明的信息才能证明您是警察中的交警。

这三名警察是否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具备上岗执行职务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那么这三名警察有没有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有没有按照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这需要公示执法记录仪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97号】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因此,我们对这三名警察是不是交通警察存疑是不是高速交警更怀疑?如果这三名警察在现场没有依法向当事人田怀彬证明是交警,也没有证明行使的执法权利是高速公路交警的权利,那么执法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请高密高速交警大队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举证在现场执勤的三名警察向当事人证明自己是高密高速交警大队的民警。请公开执法记录仪。

2、涉嫌伪造的驾驶证还是行驶证还是伪造检验有效期限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部出台了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行驶证是核发的行政许可,该《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行驶证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那么这个行驶证的核发条件和制作的有关标准就是认定行驶证是否伪造的直接依据,《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审查的职权,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只有依法审查通过,当事人才能依法取得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7-2008是行驶证的制作标准,不符合这个标准的证件就涉嫌伪造,但这个标准中没有对检验有效期限“条章”作出强制性规定,即便作出规定,检验有效期限“条章”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印章也有本质区别,因为证明的方向和性质大不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印章是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检验有效期限“条章”只是证明车辆在这次检验有效期限与下次复检的时间间隔而已,而且是仅此而已。那么何来伪造的是行驶证呢?当然伪造检验有效期限“条章”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但法律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立法精神,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另,如果行驶证是伪造的,那何来上海公安车管部门吊销或注销一说?换句话,假的难道也能吊销或者注销?显然,高密高速交警这一论断站不住脚。

3、3名警察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

行政强制决定书的理由、依据是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但当事人并没有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所以说,高密高速交警大队如果要作出处罚决定,先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是否保障当事人救济的权利等等。

2017年8月6日扣押车辆,没有任何手续,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让当事人签字了都没有送达给当事人
2017年12月4号是第一次去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涉没有出具任何文书
2018年元月4号是第二次去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涉送达8月6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这时时隔近5个月才送达文书给当事人。
2018年元月16号第三次去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口头通知田怀彬再做笔录,如果不配合会强制传唤。

2018年元月16号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具了补证通知书,但补证的情形不符合本案规定,《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高于《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百二十九条不适用本案。高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法律适用错误。

我们依法申请高密高速交警公开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笔录。

 

陈述申辩人:田怀彬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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