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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684 提问时间:2018-01-24 15:17:04

   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原、被告于2014年7月签订购牛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成品奶牛(编号001-051)。被告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31头奶牛(未按合同约定的号码)抢走。被告既不付款,也不归还奶牛。2016年11月29日去临朐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答复达成立案条件,被告苏玉学在监狱服刑,出狱后立马抓人审理。被告苏玉学于2017年8月22日出狱后,刑警队一直没有过问,经过原告多次到访临朐县公安局,接到的答复是查阅判决书内容,明确抢走31头奶牛的时候合同约定内的奶牛是否在场内,结果是合同内的51头奶牛在场内,就未出具任何理由不给办理了。经过原告多次追问临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和刑警大队出具了一份“关于杨学军反映其奶牛被抢一案的反馈意见”反馈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4时、地点:临朐县公安局寺头派出所、有五个反馈人员签名,未盖任何印章,没有明确表明什么理由不给立案,工作人员未出具任何证件证明身份,只说是公安局的人,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到潍坊市公安局信访科诉讼,接访人员介绍接访律师分析案件,反馈临朐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时错误的,应立即立案查办,对出具的“关于杨学军反映其奶牛被抢一案的反馈意见”进行否定,现举报临朐县公安局以被告在监狱服刑为由拖延办案时间,办案流程不透明,抢牛过程有寺头派出所人员参与(有监控录像为证),为保护寺头派出所人员,故意拖延不立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不予处理。这些部门是不是真正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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