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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744 提问时间:2018-01-28 13:16:21

1.青岛城投做为一家国有企业,违规向一家正在被上级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民营企业投巨资,造成国有资金产生巨额亏损。2015年8月初 青岛恒顺众昇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违犯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警示公告称如调查结果涉重大违法违规,将被强制退市。而正在此时,青岛城投却对此重大隐患于不顾,投巨资开始从二级市场增持该公司股票,截止2018年1月,青岛城投持有该公司1.38亿股,两年半累计投入资金约24亿元,平均持仓成本约17元多,现股价仅12元,累计亏损约近7亿之多。

2.证监会于2017年10月发布立案调查结果预告,恒顺公司涉嫌隐瞒关联交易、提前确认利润、隐瞒海外工业园选址电厂不适宜建设等多项重大违规,对公司进行顶格处罚,实控人贾全臣终身禁入资本市场。其中海外工业园属地不适宜建设电厂,对于海外工业园是致命硬伤,导致已经进行了数亿投资的海外工业园因无电可用,成了烂尾工程,园区不适宜建电厂,恒顺公司管理层早在2014年底就已知晓,而当初青岛城投对恒顺的投资就是看好所谓的海外工业园,青岛城投是否知晓此事?在如此投资前,是否做过科学认真的调研?

3.青岛恒顺公司近几年的所谓的利润全是其属下的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所产生,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利润进帐,对这样的帐面利润,青岛城投进行过认真的调查没有?

做为一家国有投资集团,在上级监管部门正对一家问题民企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有可能因重大违规被强制退市的危险下,青岛城投却执意冒着国有资金巨额损失的风险进行数十亿投资,风险意识何在?其中有没有见不得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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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顺众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04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111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03日,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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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恒顺众昇: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04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112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本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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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恒顺众昇: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31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123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青岛城投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金控”)的《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城投金控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575,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此次增持后,城投控股累计持有公司股份15,330,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详细情况如下:

一、股东情况

增持人:青岛城投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增持目的:城投金控认可并看好恒顺众昇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增持均价(元) 增持数量(股) 增持比例

城投金控 竞价买入 2015.08.31 45.17 575,040 0.19%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数量、 增持后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股本比例

青岛城 合计持股: 14,755,480 4.81% 15,330,520 5%

投金融 其中:无限售 14,755,480 4.81% 15,330,520 5%

控股有 条件流通股

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 0 0 0

股份

三、其他关说明

1、除本次股份增持外,城投金控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增持后,城投金控持有公司5%的股份,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3、城投金控已委托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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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29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7-060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顺众昇”)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金控”)的告知函,城投金控于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13,440,4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753%。此次增持后,城投金控累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5,735,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2%。

详细情况如下:

一、股东情况

增持人: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目的:城投金控认可并看好恒顺众昇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均价(元) 比例

竞价买入 2017.11.23 1,327,700 13.19 0.173%

竞价买入 2017.11.24 1,221,700 13.05 0.159%

竞价买入 2017.11.27 60,000 12.40 0.008%

城投金控 竞价买入 2017.12.27 2,320,900 11.92 0.303%

竞价买入 2017.12.28 2,948,400 12.08 0.385%

竞价买入 2017.12.29 5,561,700 12.34 0.725%

合计: ------- ---- 13,440,400 ----- 1.753%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数量、 增持后持股数量、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名称 股数(股) 占股本股数(股) 占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股: 142,295,426 18.56% 155,735,826 20.32%

城投其中:无限售条件 142,295,426 18.56% 155,735,826 20.32%

金控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根据城投金控于2017年10月26日提供的《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城投金控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

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后,城投金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32%,通过表决权委

托方式持有恒顺众昇61,322,000股对应的表决权,合计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217,057,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2%,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青岛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备查文件

城投金控提交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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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7-035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恒顺众昇”)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5689
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15-111)。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关于公司股票存在
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0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
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4 月 21 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到我会调查询问,
才于 2015 年 6 月 8 日进行了披露。
二、恒顺众昇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
公告》,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
设启动的公告》 《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工
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
对于工业园用地的地质情况,恒顺众昇委托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电力)进行勘察。2014 年 12 月 5 日,四川电力表示场地的地
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
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决定”,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及时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恒顺众昇 2014 年 9 月 23 日发布公告,称与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 ASI)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2014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公告,称与 ASI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
成套采购合同》。
恒顺众昇 2015 年 4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与 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以下简称 PMIS)签订《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
成套合同》;2015 年 6 月 20 日发布公告,称与 PMIS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特种
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ASI 和 PMIS 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但恒顺众昇在上述公告及相应定期
报告中,未披露其与 ASI 和 PMIS 存在关联关系。
四、恒顺众昇 2014 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PT Metal Smeltindo
Selaras(以下简称 MM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 292,159,335.01 元,合
计提前确认利润 140,332,446.00 元。
我会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四)项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恒顺众昇不及时披露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贾
全臣作为董事长,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
要责任,并且其本人、新余清源股权发生质押及解除质押,并为戴一鸣股权质
押融资提供担保,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
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其办理
了涉案部分股权质押事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其
本人发生股权质押,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贾玉兰作为董事,为戴一鸣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并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新余清源
办理股权质押,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此外,贾全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不告知其本人及新余清源股权质押
或解除质押信息,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给予处罚。贾晓钰、戴一鸣作为股东,发生其所
持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事件,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
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恒顺众昇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事项,贾全臣作为
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有证据表明其对工业园地质问题知情或应当知
情,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恒顺众昇未如实披露与 ASI、PMIS 的关联关系事项,对于临时信息披
露,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与姚刚先后作为总经理、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恒顺众昇未在 2014 年年度报告和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与姚刚先后作为总经理、刘
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王天文、严冬梅、贾晓钰、徐
茂顺、强力、肖红英,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思奇、袁瑞峰,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付大志、张振波,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对于恒顺众昇 2014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
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
他时任董事贾玉兰、陈旭光、叶迎春、姚刚、王天文,监事应明、曲少波、张
培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贾晓钰、付大志、张振波、莫柏欣,目前没有证据表
明其已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贾晓钰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以 1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六、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严冬梅、徐茂顺、强力、肖红英、应明、
曲少波、张培荣、付思奇、袁瑞峰、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八、对戴一鸣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此外,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陈肖强、刘涛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贾全臣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对陈肖强、刘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们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
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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