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5814 提问时间:2018-02-06 15:47:07

2016年12月10日我骑电动车与一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我的电动车损坏,被交警队送至临邑县临盘德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院内。2017年3月16日,县交警大队民警出具放车通知单,上面明确说明:施救费用由对方轿车承担。我去提取电动车时,临盘德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坚持要求我缴纳800元费用才允许取车。因为该案已经入法院程序,我需要对该车进行定损,只得缴纳了800元取出了电动车,临盘德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我出具了800元定额发票。我有四个问题需要咨询:1、该费用由个人承担还是行政单位承担。2、放车通知单上明确表示:施救费用由对方轿车承担,德畅公司要求我出钱是否正确。3、德畅公司为我出具的定额发票而非机打发票是否有法律作用。4、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不需要承担该费用,我是否能通过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主张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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