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方家村的一名返乡创业农民,在承包地内自建蔬菜大棚用于种植蔬菜。建前就施工工艺和尺寸咨询过淄博市国土局、周村区国土局耕地保护科,后又咨询过省国土厅。均认为不需要手续。 为谨慎起见,也向周村区南郊镇农委提交了蔬菜大棚的方案。 但在建设过程中(2017年2月27日)遭镇政府强行推倒。2017年本人只好暂时种植露天蔬菜。 2018年2月6日,就在中央一号文件下达的第三天,遭镇政府第二次强拆,整个菜园成为废墟,此次强拆通知莫名其妙的说本人又1300平方砖房。两次强拆均未有工作人员与本人进行核实、调查、询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目前,正值农事活动开始之际,中央一号文件也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本人已无法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 在此,本人请求有关部门援助,实际到现场调查。本人周边蔬菜大棚均没有任何手续,附近基本农田内建有坟茔、饭店、厂房、别墅为什么不去拆除?这是有选择性的执法? 本人投诉南郊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作为,希望有关部门严查,还乡村振兴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