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在滕州市北辛街道西七居十字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车和小汽车相撞事故,电动车从东向西行驶,小汽车从北向南行驶,在路口未减速的情况下和电动车右侧后部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左小臂骨折,小轿车左大灯和保险杠{车牌处}受损,交警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在小车驾驶员拍摄的照片的情况下,和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左侧车辆让行右侧车辆}的规定来判定电动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车主在无任何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签字,事后电动车车主查看道路监控录像,轿车路口未减速,车速过快,而且单手开车,开车还抽烟,就在把烟放在嘴里的时候车祸发生了,轿车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了,交警在未看监控的情况下判定电动车负主要责任,是否合理,看完以后不去纠正是否合法。我是20号签订的责任认定书,为什么上边的日期却是15号的,交警是否涉失职,请求你们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