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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055 提问时间:2018-04-18 15:45:07

兰陵县法院院长滥用职权“依法抢劫”民财近八百万元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
  我是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南沂堂村的村民刘敬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608219416,私营企业主,住本村。现公开举报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金华、党组成员赵清军(原执行庭长)、副院长杨涛(原执行局长)、执行庭长黄传华在办理我与申请执行人冷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滥用职权,超标的额13倍查封我的财产,债务却没清偿,给我造成800多万元损失,为了阻止我上访申冤,还徇私枉法以拒执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等渎职行为。由于办案法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已致我两个盈利企业破产,母亲被活活气死,办案法官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被群众称作“依法抢劫”。
  具体事实如下
  一、执行标的额为55万元及利息,兰陵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达720万余元,超过标的额13倍多。
  2007年,原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我与申请执行人冷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我应向冷兰峰清偿债务55万元及利息。原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做出了(2008)苍执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所有的凯源食品冷藏厂的地上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价值约110万元),同时还查封了我投资设立的原苍山县沂堂镇有线电视站网络设备(投资270万元)及该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经营权(每年可盈利30余万元)。2008年5月16日,原执行法院又作出了(2008)苍执字第77号执行公告,公告中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所有使用该有线电视信号的用户应交的有线电视管理费84元(即每年的5月23日至6月30日和11月23日至12月30日各交费42元)全部交给原管理人张波收取,上缴法院,用于偿还以上欠款和费用,不准再付给刘敬生及刘敬生安排的人员。否则,后果自负。”
  自2008年5月16日,该执行公告公布至今日已达8年之久。被查封时,沂堂镇的有线电视用户已经有4283户(花名册在执行局),每户每年应交管理费84元,每年可收入有线电视管理费359772元,管理成本按每户每年14元计算,扣除管理成本,每年可获得纯利30万元。按8年计算共收入管理费约240万元。
  原苍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我的财产达620万元,用来清偿冷兰峰的债务绰绰有余,因办案法官吕金华(时任执行局长)、赵清军(时任执行庭长)失职渎职,致使查封的财产严重损失,我欠冷兰峰的债务却没有得到清偿。
  2015年3月份,执行局长杨涛、执行庭长黄传华明知已经超标的额10余倍查封了我的财产,却将错就错,又违反法定程序查封了我的房产、地产一处,价值为99万元。2015年1月14日,为了还债,我把父子两代六口人唯一的一套二层楼房及产权证号为苍国用【2003】第120011的宅基地,以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寨子村的顾腾飞,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并于第二日到罗庄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我委托两位中间人孙彦林和孙恩学先后到兰陵县房管局和国土局进行查询,得知我的房产被神山镇的侯传宝和兰陵县农业银行申请查封,而冷兰峰并没有申请查封该套楼房和土地。孙恩学和孙彦林用顾腾飞的预付款汇给了侯传宝及兰陵县农业银行,两份债务已清偿完毕。在顾腾飞已经付清全部价款后,便雇佣民工进行改造。施工过程中,兰陵县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了(2008)苍执字第77号通知书,责令顾腾飞停止施工。该通知书称“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敬生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房地产一套”,我们双方都很疑惑,因为在这之前,我与家人从未接到过查封房产的通知书,也没见过张贴查封公告。我委托父亲刘庆利、顾腾飞委托李律师及其二哥先后到兰陵县法院执行庭要求查阅裁定书、执行公告及送达回执,执行法官拿不出有关查封的法律文书。经过调查了解,在我与顾腾飞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并实际交付使用后,兰陵县法院执行庭长黄传华才于2015年3月中旬到罗庄区国土局、临沂市国土局进行“马后炮式的查封”,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顾腾飞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兰陵县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了违背事实与法律的(2015)兰执异议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顾腾飞不服,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5年7月7日,临沂市中院作出了(2015)临执复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了兰陵县法院(2015)兰执异字第七号执行裁定,发回兰陵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至今一年有余,兰陵县法院仍未重新作出裁定。
  二、执行法官滥用职权侵吞被执行人的财产 
  经查阅原苍山县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走访案件知情人,发现原苍山县法院执行局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故意遗漏评估的资产,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估报告,损害我的合法利益。2008年4月3日,原苍山县法院作出的(2008)苍执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称“查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对被执行人刘敬生所有的位于苍山县沂堂镇凯源食品冷藏厂的财产地上建筑物及机械设备以及苍山县沂堂镇有线电视设备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2006年9月,原苍山县法院委托的评估人员张开伦、高念民只对冷藏厂的地上建筑物(冷库、机房、穿堂、冷库前地面)进行了评估,净值为33万余元,机械设备遗漏评估,“资产占有人”后面空白处没有我的签名。从《临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成交确认书》中可看出,2007年9月20日,在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苍山人金先生以24万元的成交价拍得凯源食品冷藏厂的地上建筑物和机械设备。可见,机械设备和土地(价值200多万元)是法院赠送的。该《成交确认书》无编号,有伪造的嫌疑。执行局领导将拍卖凯源冷藏厂所得的执行款支付给了案外人刘学彬、翟永亮,而申请查封凯源冷藏厂的申请执行人冷兰峰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执行款,这是执行法官滥用职权优亲惠友的行为。
  原苍山县法院作出的 ( 2008)苍执字第77号执行公告中指定张波为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经营权的收费管理人,张波与其前妻主某某使出浑身解数拉拢执行庭长赵清军,赵清军经不住财色的诱惑,丧失了职业道德,对张波夫妇收取的有线电视信号管理费失去了监管,任由其二人侵占、挥霍,张波和赵清军串通一气将收取的电视管理费和变卖的网络设备款装入个人腰包。据冷兰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文介绍,赵清军在原苍山县的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指令张波、王德文将收取的有线电视信号管理费汇入其私人账户。王德文曾汇入1.2万元管理费。
  张波的同村人钱西利通过请与赵清军拉上了关系。在没有任何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情况下,赵清军违反法定程序在(2008)苍执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苍执字第77号执行公告中将钱西利列为申请执行人来瓜分刘敬生的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经营权的收益。
  由于赵清军等人在执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法院查封的数百万元的财产流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都强烈不满,双方不断的向上级反映情况,法院为推卸责任,于2016年11月中旬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将张波移交兰陵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张波被刑事拘留数日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兰陵县公安局以超过追诉期为由撤销该案。据该县检察官介绍,张波一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是兰陵县法院指定张波为有线电视的收费管理人以后的8年间,前任执行庭长赵清军、现任执行庭长黄传华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对张波收费失去了监管。
  三、执行法官徇私枉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我应向冷兰峰清偿的债务为55万元及利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达720万元,至今没有清算。2015年春季,我用特快专递分别向原院长陈思贤、分管副院长吕金华、执行局长杨涛等人寄去债务清算申请书,几位法院领导置之不理。2015年3月份,副院长吕金华、执行局长杨涛等法官滥用职权,以拒执罪将我移交罗庄区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我已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我损失了巨额财产又面临牢狱之灾,有家不敢归,四处流浪。母亲由于过度气愤和担忧患上了肺病,因贫病交加于2016年6月初含恨而死。兰陵县法院的法官滥用职权有多么任性!多么嚣张 !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何在?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于2016年2月初向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了赵清军、杨涛等人的渎职犯罪行为,县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初查,赵清军等人的渎职行为已水落石出,因法院领导出面说情而不了了之。我又分别向市检察院领导、省检察院领导、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情况,至今没有结果 。2016年10月底我在百度贴吧发帖公开举报,引起网友的热议,兰陵县法院有关领导知道后对当事人光说空话,却不办实事。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侵害,恳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案,督促有关部门对兰陵县人民法院几位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 

  举报人:刘敬生
  代理人:刘庆利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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