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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418 提问时间:2018-04-18 18:41:21

我叫冯清岱,男66岁,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卷烟厂宿舍一号楼301号,身份证号:372401195402282773,手机号:13793450007,我在德城区新华办事处陈公村有一处房产(国有土地性质住房),2009年7月14日半夜被新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陈公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偷拆,我得知消息后,只是去看了看,并无阻拦,就被村霸张树岭(村支书)的打手们打伤致颅骨骨折,进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事后办事处村委会无一人出面善后,至今也无一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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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打伤,被强拆的住房补偿也远远低于其他拆迁户。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我对依法维权又燃起了希望。2014年7月31日我向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想到法官竟将法律当儿戏,啼笑皆非的审判令人乍舌!

 

一,             德州市德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竟然搞反原被告!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4民终976号”竟然把被告的事情说成是原告的,致使原告败诉。这是法院官方网站公开的判决书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89b972a-50bb-4f84-8a39-9adecd12c787

 

该判决书第二自然段中有如下文字: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重审判决认定书事实不清,且偏袒被告。一、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把未经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被上诉人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曾申请开庭质证,但区院不按程序审理,还断章取义,篡改证人证言,明显偏袒被告。”(见文末判决书截图1)

 

而该判决书最后的判决结果部分却是这样写的:

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主张曾经提交证据但原审法院并未组织质证且对证人证言断章取义,但通过查阅原审卷宗可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组织质证。且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证人证言亦为庭审笔录中证人所说。上诉人主张的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见文末判决书截图2)

 

从上面的文字可以看出:中院796号判决为了偏袒被告竟规避区院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的事实,在涉本案焦点问题上对原告主张请求的事项进行了歪曲篡改。在区法院审理的时候明明是原告要求对被告庭审后提交的证据开庭质证,但区法院不开庭质证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期间,区法院法官付雯还在开庭前一天私自让原告方四名证人到其办公室,对证人进行威逼恐吓。

区院重审庭审后,被告提交了三份伪造的与其他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对这三份协议,区法院没有开庭质证就作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庭审中责令被上诉人对这三份协议的真实性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而被上诉人拒绝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想到中院更是颠倒黑白,开出了976号乌龙判决书并维持原判。

中院的判决书在最后竟然完全搞反,把应被质证的被告提交的证据,说成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被质证。结果判原告败诉!这就是德州中院法官宋兆源判的糊涂案,真是不知有理向谁说,难道要穿越宋朝找包公?!

 

二,             德州两级法院闹乌龙,认定《城乡规划法》为拆迁补偿依据

本案起因违法拆迁,暴力强拆。

  1. 违法拆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然而本案中是社区居委会负责拆迁,而社区居委会不是人民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不具有拆迁资格,其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是违法拆迁。法院判决违背法律规定。

  1. 暴力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并且不得采用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本案被告不但不具有拆迁资格,反而,为达拆迁之目的,首先采取暴力手段将申请人殴打致伤,后又断电、断水等方式迫使申请人搬迁,而2009年5月要求被拆迁户签订的《德城区南出入口陈公村、七东村改造动迁协议》第七条第八项、第八条第一项中,明确实行先拆迁后处理和断水、断电,这一条款足以证明被告是暴力拆迁,但法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暴力拆迁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因司法公开所有判决均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参考如下:

l  2014年10月27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297号”网址:未公开(原因不明)

l  2015年7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63号”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1743bfd-0dfd-4d14-9c30-3695e823c22d

l  2016年1月4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363号”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72c4acf-25fb-41fa-be34-080aabf9248f

l  2016年8月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4民终976号”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89b972a-50bb-4f84-8a39-9adecd12c787

 

德州市法院体系如此之黑暗,不知哪天才能还民于清白!

 

冯清岱

整理于2018年4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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