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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898 提问时间:2018-04-27 21:57:35

山东法院、检察院即不讲理,也不依法!

尊敬的山东省“打黑办”及17市“打黑办”领导:

山东法院、检察院即不讲理,也不依法!践踏法律、忽悠公民、忽悠我农民工、忽悠我“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就是不给我当事人结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我姬脉海实名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团伙,他们官商勾结,欺压百姓,践踏法律,故意违法已买卖转包工程、合同,强买、强卖、强供货、强交易、强结算、强行扣我工程款、强行偷工减料、面积与造价造假、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予以曝光公布。司法腐败、渎职、侵权、被举报人没有得到司法和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检察官渎职、侵权、袒护违法犯罪!

举报人:姬脉海,男,汉族,身份证;370830196112240512 电话:13963759085 

箱;3340690758@qq.com 微信WXid-czhkgx540r7122住址;山东济宁市汶上县姬

沟社区农民工。(百度;姬脉海.微信.微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博客及博客目录)

第一被举报人:赵军,山东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

欺骗、诱骗等违法违规已买卖转包工程合同犯罪行为。而且并不履行合同约定“包

工包料 独立核算”和法律有效的“强制性”措施规定。属合同违法诈骗案!

第二被举报人:王鲁生,山东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与

第一被举报人赵军是隶属合伙公司联合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建筑面积造假套用

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固定总价”能超越逾越合同所有法律,行政法

规,而且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工程上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二被告

欺骗、忽悠我农民工“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竣工后被告隶属公司双方自定造价

结算价让我服从以及欺骗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广大回迁户。实属合同违法诈骗案!

第三被举报人;王衍琴,原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按有效合同判决,

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拨款与结算。我“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垫付工程款一

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元都没有判给我。     

第四被举报人:张爱华,原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按无效合同判决。无效合

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被侵权剥夺。《合同法》第8条、42条、52条“强制性”

第56条、57条、58条、59条、107条和272条“禁止性”规定被侵权剥夺。     

第五被举报人:* * *;裁定书中办案人不写姓名。原山东人民检察院民诉一庭法官有严重司法瑕疵之事实,首先法律审判程序不公开、法律职责不庭审、不听证、不质证、不论证、不询问、不事证、不证据交换对质、不庭前会议对质、不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判案。判案履行执行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兑现的是“固定总价”能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涉嫌严重职务和权利违法犯罪,涉嫌渎职、侵权、瑕疵“暗箱操作 弄虚作假”。

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即不讲理,也不依法!践踏法律,忽悠农民工!

1、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对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被告双方造价造假结算价事实不予认定,即使被告双方触犯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触犯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国家标准规范、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的规定,法院 检察院也仍然支持被告顺理成章的合法有效。

2、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国家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文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和法律有效的此法却适用法律无效彼法,本应该适用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却适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彼条,可以说故意玩忽职守,渎职、侵权、忽悠、欺骗,却适用国家已废止多年无效建筑面积规则给我结算。

3、直接枉法裁判。根本就不顾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公序良俗”,只有“据此”两个字,就直接渎职、侵权、枉法下判,甚至认为做出了正确处理认定,却出现严重错误判决裁定

4、片面解释法律法规。置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和整体性于不顾,片面解释法律法规,还美其名曰:可以说知法犯法,严重践踏法律,而没有严格适用国家法条。

5、故意改变诉讼请求,然后予以驳回。在我的本案裁判文书中,偷换概念,将被告双方结算价转变成我的结算价或“三方”“共同”结算价。诉讼请求予以改变,然后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达到偷梁换柱贪婪和自私。

6、故意刁难农民工依法维权。特别是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就根本不管什么禁区、红线、高压线,只知道有钱能使鬼推磨,没钱能使法不灵。没钱就不支持弱势群体维权!

司法首先已严重超越逾越法律高压线、法律禁区和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超越逾越“法律、红头文件”!超越逾越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公序良俗”。法院、检察院没有经过公开、示证、质证,支持山东高院判决。剥夺我依法维权诉求。剥夺我《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双方结算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30多部条文依据如下;

被告首先违反《宪法》,违反法律高于一切“宏观调控”高于一切,“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②、违反“公序良俗”。③、违反依法治国!④、违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⑤、违反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家有家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范!被告全部触犯!⑥、违反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而被告全部触犯。⑦、违反《民法总则》第3条、4条、5、6、7、8、10、第143条中(一、二、三)第144条、146、147、148、149、150、151、153、154、155、156、157等等。⑧、违反《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八条“禁止性”以及不允许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⑨、违反《合同法》第8条、42条、52条“强制性”、56条、57条、58条、59条、107条和272条“禁止性”规定⑩、违反《招投标法》第2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规定在前,执行在后,且约定在合同中。⑪、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⑫、违反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文件: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标签:固定价格、情势变更、无法预见、显示公平、严重失衡、风险范围超出等。⑬、违反济宁市建委文件2008济建发111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⑭、违反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⑮、违反建设部第326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 第303条、304条规定: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2008年被告仍在套用废止无效的。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公告第36号;419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476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91条、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4条、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全国性文件及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都履行,只有被告、法院个别法官、山东省检察院个别检察官不履行)。2013年4月1日 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6号判决书在这里被法院 检察院却莫名其妙的忽悠掉,成了废止无效的法院通知文件。⑰、违反人社部规[2017]16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等规定。⑱、被告出尔反尔、自相矛盾,违反自己在2010年12月23日提交汶上县人民法院;关于姬脉海要求法院对54# 55# C#楼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异议!见我原告姬脉海委托律师审计举证证据以及答辩状。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不公开,不质证、不论证、不询问、不事证、不证据交换对质、不庭前会议对质、不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判案等。涉嫌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⑳、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及法侓规定;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32条等。㉒、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法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三)。㉓、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12、14条等。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㉖、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第24条。㉗、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三条。㉘、依据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7条。㉙、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司发通(1992)037号、第二条、1条、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文书予以公证的;2条、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对应当审查的材料不予审查,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核实,应当报送领导审批的事项不报送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并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或文书予以公证的。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要追责、5种行为也要追责。㉛、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㉜、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㉝、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等.........。

身为山东执法、懂法、用法、依法的司法负责人,在执行国家法律、文件、政策上,搞变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抽取、撤换、调包、挪用我农民工承包施工垫付工程款,这是一起严重的司法官员渎职、侵权、腐败,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和谐稳定,制造冤假错案,属于严重司法领域的违法腐败犯罪。

依法维权,恳请中央中纪委、政法委、监察委、中央巡视组领导受理基层农民工的控告举报材料,对该举报的问题严肃查处,并给予答复,保障基层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也是落实书记的十九大讲话精神:“依法治国,严肃党纪,惩治腐败,追查到底,查找根源,全覆盖,零容忍”“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举报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依法维权人;姬脉海呈上。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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