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位中院院长的“法治思维” 尊敬的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大法官: 临沂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王登峰,2018年2月25月向您曾实名反映了这几年发生在他身上的两件不平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liuyan.chinacourt.org/message/view/id/151255.html 齐鲁网、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甲天党组书记、院长的函) http://minsheng.iqilu.com/vms_yglx_old_questions/display/132873、 一是陈贵德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有省市两级法院的生效文书为证,而临沂中院置法律尊严和受伤干警的利益于不顾,徇私枉法,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陈贵德至今没有向法院和受伤干警赔礼道歉,更没有赔偿受伤干警的医药费损失。 二是临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孙家栋闯进下属办公室,关门并反锁,故意殴打致伤下属,涉嫌轻伤害犯罪,临沂中院迟迟不处理。受害人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提起以孙家栋为被告的民事赔偿诉讼和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及兰山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孙家栋为第三人的违法行政诉讼。兰山法院立案受理后,受害人依法申请临沂两级法院回避,临沂两级法院已按程序层报到省法院指定管辖,但至今七个多月了,案件迟迟没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在此情形下,临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于晓东,竟然在3月初,以临沂中院党组名义给临沂市委打报告,请求成立临沂市委联合调查组,调查落实王登峰实名反映的上述问题。试问,调查组的成立和开展工作,是否有滥权和干扰司法之嫌?如果不是,那么处理任何事情,有调查组就够了,还要公检法司等这些司法机关干什么? 于晓东院长的上述做法,是明显的推卸党政责任的懒政行为,是典型的不依法办事,法院院长都不具备法治思维,怎么带领一院之众依法办案?怎么服务于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大局?怎么能够履行好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的承诺。 张甲天院长,请您明察,拨乱反正,及时纠正下级的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