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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913 提问时间:2018-05-03 07:14:29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再次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谁来监督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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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中院党组成员干预案件执行、公平正义都去哪儿了?当事人呼吁公平正义”等曝光后。再一起涉及干预该执行案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李淑贞滥用院长职权,自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再次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浮出人民群众的视野,但涉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河东法院)经院长发现启动超过再审审限的两份生效判决,临沂河东法院为了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强制执行,匆忙连续炮制案号为(2018)鲁1321民监4号、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11)河商初字第3337号、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正在执行的案件。张华、徐李明、王晓经院长核准,签批漏洞错误多处的民事裁定书(详见(2018)鲁1321民监4号、5号民事裁定书原件)将执行案的焦点舆论导向推往风口的浪尖。关于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原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信达纸箱厂、临沂鹏源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市奥达建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三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向临沂河东银行借款,相关被告提供担保的一般民事案件,三案都经过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河东法院)依法送达,依法判决、依法执行,三份判决书均已生效。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以下简称:临沂河东银行)于2014年9月17日起,申请人向临沂河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涉案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临沂河东法院束手无策,执行案陷入了执行难的深渊。临沂河东银行为了更好循环经营,减轻不良资产带来的压力。将涉案的三份享有的债权打包公开向社会拍卖。2014年11月22日,在临沂宏大拍卖会上由竞买人张兴印竞买成功。当事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临沂河东法院迫于地方保护主义,承办人渎职不执行,有财产线索但临沂河东法院自己执行不了“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造成三案执行案成了“执行难”悬案。

     党的以来,司法机关在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彻底解决执行难”战略积极实践。法治在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该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然而当事人张兴印竞买的三份债权包在临沂河东法院却很难执行,但临沂河东法院的三份几十页判决书成了废纸,一文不值,当事人张兴印身受沉痛打击,悲痛绝望,对人民法院失去信心,对临沂河东法院不抱一丝希望,疾病缠身一病不起。

     2015年1月12日,当事人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将执行临沂市信达纸箱厂、临沂市奥达建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加大力度执行。兰山法院依法立案后,依法告知临沂市信达纸箱厂、临沂市奥达建陶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履行三份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判决。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制定并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在山东临沂法院,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不正之风至今长期存在,个别领导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的文件政令依然当成耳旁风。

     2015年6月29日,兰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达纸箱厂、临沂市奥达建陶有限公司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临沂中院领导干预案件执行,三案在临沂兰山法院再次成为“执行难”悬案。

     当事人迫于无奈之下,经当事人的申请,2017年1月份,又申请将三案件指定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南法院)执行。由于沂南法院执行承办法官一身正义,破解执行中遇到的难题,依法加大执行,措施得当,彻底摆脱困扰“执行难”瓶颈的等问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多万元,划拨到沂南法院的执行账户。在当事人张兴印与临沂河东银行共同再次提交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沂南法院及时向当事人张兴印支付了部分执行款,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执行法官依法执行、热情服务、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表现赢得当事人的好评,为正义的执行高法官点赞。

     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17年1月下旬,被执行人为了继续达到逃避执行目的,向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2月9日,沂南法院作出(2017)鲁1321执异3号裁定书。裁定将三案申请执行人变更张兴印。驳回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案件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不服,要求听证。同年11月13日上午10点,在沂南法院开庭组织听证 ,庭审中被执行人认可所承担的还款义务本金285万元及利息。更加印证了沂南法院依法执行是正确的,由于临沂中院党组成员干预案件执行,三案又一次陷入一波三折“执行难”的问题。

    2017年12月份,当事人不清楚背后的隐情的情况下,临沂中院干预人将三案卷及二百多万元执行款莫名其妙转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没有新的执行结果。

      涉案执行款即将要向申请执行人过付之际,临沂河东法院李淑贞院长明知临沂河东银行起诉的临沂市河东区信达纸箱厂、临沂市奥达建陶有限公司等两份判决是依法作出是正确的,却再一次铤而走险,两案号分别为:(2011)河商初字第3337号、(2011)河商初字第3338号。该案不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其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的案件,生效判决临沂河东法院自己执行不了,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却不执行。移送指定临沂其它的人民法院后,执行到位执行款后又心怀妒忌从中阻拦,再一次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的滥诉行为再审已超过再审审限,其诉求无道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李淑贞想法帮助被执行人启动再审,李院长利用担任院长特殊身份,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大胆连续炮制(2018)鲁1321民监第4号、(2018)鲁1321民监第5号两份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书在其他法院的正常执行。难道李淑贞的所做所为是“上面有人”还是上级法院领导干预执行案件。张华、徐李明,王晓法官出具两份民事裁定书讨论的内容主体都是错误的,在哪个支行借款都搞不清楚,其审判委员会讨论主体都没搞清楚,审判委员会如同虚设,明显是李淑贞一手遮天的挡箭牌,导致的两份一页半错误多处的裁定书。更离奇的这位李院长为了让立案再审,自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李淑贞并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却凌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律之上。(详见(2018)鲁1321民监第4号、(2018)鲁1321民监第5号两份民事裁定书原件)。申请执行人张兴印及代理人多次致电李淑贞院长办公电话0539-80**001、提出质疑,打电话不接,发短息不回,迫于无奈,特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国内外新闻媒体编辑记者朋友高度关注此案,期待临沂河东法院给社会及申请执行人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腐败是导致“执行难”最大的司法障碍。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决打赢基本解决难这场硬仗。在山东临沂法院就有这么几位顶风逆行的法官,滥用职权,再次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谁来监督惩治?鉴于临沂河东法院李淑贞等人的所做所为,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等领导看到后高度关注此案。百忙之中督办依法公正处理,督办执行到位执行款尽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努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要光停留的喊口号上,也要让上述三个司法案件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带来切实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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