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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595 提问时间:2018-05-16 06:38:51

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钟绵业主任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一、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记录: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钟绵业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截访,不在青州市;当天18点30分许,钟绵业陪我到北京南站,给我网上购票到济南,送我进站;20点30分许,在北京市给我打电话。 二、钟绵业和刘宁康的做证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事实是,钟绵业和刘宁康此时都是身在北京市,不在青州市,不可能签名和摁手印。 三、钟绵业和刘宁康都是截访人员,所诉事实错误,他俩当时都不在现场,其证据证明;刘宁康开着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警车送我们到北京南站,钟绵业网上购票,送我进站上车。钟绵业与我通话两次,在北京市,一查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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