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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291 提问时间:2018-05-17 16:38:49

维权申诉、抗诉诉讼书!

申诉人:姬脉海,男,汉族,身份证;370830196112240512 电话:13963759085 箱;3340690758@qq.com 微信WXid-czhkgx540r7122住址;山东济宁市汶上县姬沟社区农民工(百度;姬脉海、微信、微博、姬脉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博客目录)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被告隶属公司合同造假,弄虚作假,违法已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转包合同,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交易、强扣款。没招投标、硬按招投标价。面积及造价造假、被告55#楼合同建筑面积;6296.01平方米,造价:4067219元。而被告55#楼给我及对外公示建筑面积;10986.32平方米,公示造价:709.716万元。被告合同与公示面积、造价严重不付。“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位,也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合同保证履约金210天,被告违约克扣拖欠1900多天。合同约定拨款:5----6次拨清款。而被告12----13次仍然没有拨清款。竣工后被告扣我工程维修金36万多元至今一分没退)。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被告隶属合同合伙造假违法已买卖转包。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对我当事人结算。竣工后被告隶属合伙公司造价造假自定结算价直接转嫁于我原告承包方,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严重不符。)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双方职工,为什么是合同(内部签订),目的、动机、行为是什么?图纸设计有外墙保温、中空玻璃、商业楼有暖气。而汶上县建设局档案室竣工验收图纸中均有。而实体中没有。这种行为、性质是什么?)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我第三方投资垫款人的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触犯法律刚性、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及法律“强制性”措施和司法解释;触犯《建筑法》八条“禁止性”《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强制性”及第272条“禁止性”触犯《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之规定!触犯《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触犯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被告全部触犯)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1、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合同;

2、违背诚实信用、显失公平的合同;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在遭受胁迫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

4、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5、签定后又协商终止的合同;

6、被法院裁定为无效的合同;

7、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

8、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9、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0、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11、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五种全部触犯)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我当事人没有资质)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原告没有)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被告没有进行招标)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被告一栋楼非法转分包九家建设工程)

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被告一栋楼非法转分包九家建设工程)

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①、折价补偿, 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没有折价补偿)

②、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

程款。(我原告当事人是一次性合法合格竣工验收交给被告)

③、过错赔偿。(没有过错返还赔偿)

④、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返还第三方。(没有返还)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维权申诉、抗诉诉讼书

 举报人:姬脉海,男,汉族,身份证;370830196112240512 电话:13963759085 箱;3340690758@qq.com 微信WXid-czhkgx540r7122住址;山东济宁市汶上县姬沟社区农民工(百度;姬脉海、微信、微博、姬脉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博客目录)

第一被举报人:赵军,山东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造假、诈骗、欺骗、诱骗等违法违规已买卖转包工程合同犯罪行为。而且并不履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和法律规定有效“强制性”措施规定。属合同违法诈骗行为!我《经济承包合同》垫付工程款和工程材料以及开工前被告公司收取我合同履行约定保证押金43万元都被被告侵权剥夺。          

第二被举报人:王鲁生,山东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与第一被举报人赵军是隶属合伙公司联合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建筑面积造假、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对我当事人结算。被告违法以买卖转包工程合同,强买、强卖、强供货、强交易、强结算、强行扣我工程款、强行偷工减料。结算面积与结算造价造假、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予以公开曝光公布八年。被告隶属公司合同“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也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而且不履行合同约定拨款结算。在工程上做手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二被告欺骗、忽悠我农民工“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竣工后被告隶属公司双方自定造价结算价让我服从以及欺骗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广大回迁户。实属合同违法诈骗案!

 第三被举报人;王衍琴,原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判案按有效合同判决,却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拨款与结算。“包工包料、独立核算”垫付工程款一分没有判给我。甚至在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保证押金43万元都没有判给我。审判长王衍琴支持被告违法已买卖转包工程合同,支持被告强买、强卖、强供货、强交易、强结算。                                                           

第四被举报人:张爱华,原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按无效合同判决。无效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被侵权剥夺。《合同法》第8条、42条、52条“强制性”56条、57条、58条、59条、107条和272条“禁止性”规定被侵权剥夺。张爱华支持被告,判案知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五被举报人* * *;裁定书中办案人不写姓名。原山东人民检察院民诉一庭法官有严重司法瑕疵之事实,首先法律审判程序不公开、法律职责不庭审、不听证、不质证、不论证、不询问、不事证、不证据交换对质、不庭前会议对质、不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判案。判案履行执行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兑现的是“固定总价”能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涉嫌严重职务侵权和权利违法犯罪,涉嫌渎职、侵权、瑕疵“暗箱操作 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司法官员天天宣传依法治国,宣传要守法。而法官、检察官却天天在违法。这样的作风和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相距十万八千里!依法治国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先看政府当年所发布的那些红头文件;

1、山东省济宁市建委文件;2008济建发111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2、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 303条、304条规定:..自2005-04-15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被告仍在套用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合法。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4、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文件: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标签:固定价格、情势变更、无法预见、显示公平、严重失衡、风险范围超出等等。法院发布时间:2011-11-30日。法院判决日期:2013-4-1日。法院制定法律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2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而我检举控告投诉八年,至今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法律“强制性”“禁止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都没有履行兑现执行与判决裁定相互印证严重矛盾!法院、检察院为什么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判决裁定结果让谁能相信还有司法的公平公正!

8、依据被告在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关于姬脉海要求法院对54# 、55#、C#楼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异议!被告要求汶上县法院让我自己委托审计。并且有被告提交要求让我委托审计的异议报告材料!我委托律师,律师委托审计单位有《咨询涵》《咨询审计报告》《咨询审计说明》。2011年6月7日审计完毕后被告不认账,说单方审计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让我们农民工实在是无法容忍!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竟然支持被告!这就是法院 检察院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结果!等等。

法院、检察院究竟履行以及兑现了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多少个百分点? 而已经落实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 当年的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合法有效。2011年11月30日发布;鲁高法〔2011〕297号;2013年4月1日判决裁定在这里成为废止无效的法律文件。这种自欺欺人的渎职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农民工无法接受。

工程合同违法转包,就是无效合同,何况违法造假、已买卖转包!合同无效,返还垫付财产乃至法定!而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检察院虽然按无效合同判决及认定,但无效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没有兑现。存在很多瑕疵乃至无效。其一,工程合同无效,没有返还我垫付财产及工程款,没有据实真实结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中返还垫付财产及工程款,恢复原状。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仍享有返还垫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垫付财产的义务。其二,民事判决书中《工程结算单》的相对性、时间、面积及价款都不对,甚至连合同反反复复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都没有。更没有计算公式依据。存在很多瑕疵乃至无效。其三,《工程结算单》的相对性是被告隶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造价造假结算价。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而不是《经济承包合同》的相对双方结算价。其四,见合同约定相对性、时间、约定内容,约定是国家标准、规范。而《工程结算单》的面积是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而不是合同三部分都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其五,约定“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也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其六,合同约定时间;施工期210天与《工程结算单》时间严重不符。被告违约苛刻克扣拖欠500多天出自《工程结算单》而至今未给我当事人结算付清。工程量存在瑕疵乃至无效,没有合同反反复复明确多次强调: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就是被告双方造价造假骗人的估堆价。没有计算公式依据《工程结算单》能叫工程结算价吗?只能叫估堆价!

最高法《宪法》清清楚楚明确指出法律高于一切!作为法院、山东省检察院为什么不知道“国家法律高于一切”。不知道法律“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的规定!不知道“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不知道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不知道国家政府公布的当时市场信息为标准极其当时制定工程定额为标准!为什么合同约定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作废!为什么国家失效作废过期无效面积规则合法有效!为什么“固定总价”能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为什么能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

身为山东执法、懂法、用法、依法的司法负责人,在执行国家法律文件政策上,搞变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抽取、撤换、调包、挪用我农民工承包施工垫付的工程款,这是一件严重的司法官员渎职、侵权、腐败、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和谐稳定,制造冤假错案,属于严重司法领域的违法腐败犯罪。

依法维权,恳请中央中纪委、政法委、监察委、中央巡视组以及山东省“打黑办”及17市“打黑办”领导受理基层农民工的控告举报材料,对该举报的问题严肃查处,并给予答复,保障基层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也是落实书记的十九大讲话精神:“依法治国,严肃党纪,惩治腐败,追查到底,查找根源,全覆盖,零容忍”和“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以上所有证据完全真实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汇报,期盼回复!

维权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依法维权人姬脉海呈上。                     

注:对此所反映内容真实,如有陷害 诬陷,受害人姬脉海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谢谢支持,欢迎新老朋友转发!直至维权给个合情合理的解释说法为止!

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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