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建华采信假证,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2018年4月11日,我起诉青州市公安局一案开庭审理。法官刘建华应当调查而不调查、一边倒采信被告青州市公安局的证据,并且不仅仅是质证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理原告的证据和质证。庭审时陪审员是张同杰,书记员是房国媛;行政判决书换成了陪审员郭庆滨,书记员张国伟。本案事实不清,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证据存疑;使用法律错误,行政诉讼使用【信访条例】等,程序违法,违法违规,裁决错误。 法官刘建华采信青州市公安局警察组织制造的假证主要有: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魏可琛、刘清组织制造假证据;青州市信访局钟绵业主任和青州市人民法院司机刘宁康做假证。 【1】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记录: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钟绵业到车站派出所反映(即报案)。事实是,钟绵业此时身在北京市截访,不在青州市;当天18点30分许,钟绵业陪我到北京南站,给我网上购票到济南,送我进站;20点30分许,在北京市给我打电话。 【2】钟绵业和刘宁康的做证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事实是,钟绵业和刘宁康此时都是身在北京市,不在青州市,不可能签名和摁手印。 【3】钟绵业和刘宁康都是截访人员,所诉事实错误,他俩当时都不在现场,其证据证明;刘宁康开着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警车送我们到北京南站,钟绵业网上购票,送我进站上车。钟绵业与我通话两次,在北京市,一查即清。证人钟绵业、刘宁康没有到庭作证。 【4】青州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节选修改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证据存疑,法官竟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