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6871 提问时间:2018-05-21 10:11:35

2017年11月27日21时45分许,国道309线730KM+800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徐书强被肇事者邴英鹏驾驶小型客车撞到,后又被王荣涛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到,最后又被马晴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到。

造成徐书强死亡,后冠县交通事故科和检察院以不确定那辆车致死为由,并提出,可立案可不立案,建议不立。不予立案,没有追究肇事者的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3人重伤,其中付主要责任的,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而冠县事故科和检察院滥用职权,有意图的保全肇事凶手,提出"可立案,可不立案,建议不立"的荒谬言论,严重的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恳请相关部门调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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