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4707 提问时间:2018-05-24 15:37:15

我于2012年底在东营亮美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全屋的灯饰,其中企一筒灯的订购合同上明确写着保修十年,现在有一个筒灯换了,联系亮美嘉公司,他们说因为变更了法人不给保修了,让重新买,另收上门费,我5月初打了12315,东营区工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给我来了一次电话,说是换了经营者了,可以不保修了。我查了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咨询了市工商局权益保护科和12315申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说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保修,但是属于东营区工商局管辖,让向12345反映,5月24日东营区8112345来电说东营区工商执法局以找不到原经营者为由让我报警找原经营者,既然是公司行为,是亮美嘉有限公司与我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承诺保修十年,我不明白,为什么让我找原经营者,国家合同法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什么东营区的答复与法律相违背,这个事我已经反映了一个月了,现在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市里让找区里,东营区让报警找经营者,我想问一下,到底应该找哪里解决?如果有关部门发生明显不作为偏袒经营者的行为,消费者应该怎么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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