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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906 提问时间:2018-05-29 10:35:33

申诉人2013年4月到山东省垦利县(现东营市垦利区),承包山东众力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位于垦利县黄河口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原横店40、41、42号地块1519亩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申诉人作为土地承包种植人,前期累计投入约150多万元,对承包地块进行耕地、播种、施肥、灌溉、喷药等前期管理,2013年11月水稻即将收割之际,众力公司公然以抢夺方式,强行收割申诉人种植的1519亩水稻,以及张本成的1000多亩水稻(张本成也已另案起诉)。申诉人虽在现场多次报警,并紧急向当地政府信访办、公安局、农业局等部门申诉,但最终未能制止众力公司的抢夺行为。

众力公司的违法行为给申诉人造成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多次向垦利县政府、农业局、东营市政府信访办、农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控诉众力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众力公司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扈亭河认为申诉人与众力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承包合同,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劝说申诉人撤诉,再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出于对法院及法官的信任,申诉人于2014年8月15日申诉撤诉,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诉人撤诉。

2014年8月申诉人再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众力公司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该案仍由扈亭河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法院在查明:1、众力公司与申诉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2、众力公司通过王洪营将位于垦利县黄河口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原横店40、41、42号土地发包给申诉人,每亩420元,共计1519亩;3、众力公司擅自将申诉人承包耕种的水稻予以收割,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众力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导致申诉人经济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众力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对于申诉人的损失,一审法院则认为可按照众力公司认可的收割申诉人种植水稻的产量计算。(2014)垦民初字第524号案卷的庭审笔录中,众力公司对收割申诉人水稻产量、价值所作陈述证实,众力公司收割申诉人水稻139700公斤,每公斤2.7元,共计377190元,予以确认。最终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力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377190元。

因上述判决结果根本没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于2015年5月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以垦利县当年水稻测产的最低值作为申诉人损失的计算依据,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判决众力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1361631.6元,虽然该判决结果并不能弥补申诉人的全部财产损失,但相比于一审判决,已极大的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申诉人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因众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诉人依法申请将众力公司及其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21日垦利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双方调解,为尽早解决纠纷,拿到赔偿款解决自身债务问题,申诉人在放弃部分权利的前提下,与众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众力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款98万元与申诉人结清债务。

2016年1月5日众力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诉人诉至垦利县法院,要求申诉人赔偿土地承包金等各项损失987830.39元。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众力公司以其不服(2015)东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申请再审,且再审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中止诉讼,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在申诉人与众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众力公司又与2016年3月28日申请查封了、冻结其应当支付给申诉人的赔偿金70万元。

2016年9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民再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众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2015)东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垦利县法院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需待山东省高院对众力公司与王洪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再次中止本案审理。

2017年3月27日众力公司以与(2016)鲁0521民初106号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将申诉人诉至垦利县法院。2017年3月28日垦利法院作出(2017)鲁052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申诉人在垦利法院的执行款70万元。2017年3月30日垦利法院作出(2017)鲁0521民初628-1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需待山东省高院对众力公司与王洪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本案审理,2017年4月初,申诉人收到垦利法院邮寄的上述撤诉裁定、起诉状、裁定书等涉案材料。

综上所述:众力公司2013年11月强行抢割申诉人已成熟的水稻,致使申诉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该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众力公司至今也没对申诉人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众力公司的恶意侵害,已经给申诉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雪上加霜的是四年多年为维权,又多方奔走江苏、山东两省之间,案件先后历经垦利法院、东营中院、山东高院三级法院审理,又给申诉人更加债台高筑,申诉人及家人的生活均因此受到严重伤害。

申诉人遭受众力公司恶意侵害,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与众力公司的案件先后经垦利县法院、东营市中院、山东省高院三级法院审理结案,并在垦利法院执行至今,仍没能把属于自己的赔偿款拿到手。

垦利法院为达到帮助众力公司逃避责任的目的,在明知是同一事实,且经三级法院已作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仍再次受理众力公司的起诉,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法律保护。申诉人有理由相信,垦利法院没有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申诉人与众力公司的纠纷。

虽然在垦利遭受到各种不公正对待,申诉人再此仍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下本案,并将申诉人与众力公司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审查、办理,并尽早落实申诉人应得到的赔偿款,以切实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真正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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